張栢芝被指違約案 稱無需余毓興處理形象 謂:我不嬲都無乜形象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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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張栢芝被指違約被追逾1.2千萬案續審,張今午(8日)繼續在高等法院作供,原告律師指張應知道她聲稱所屬的經理人公司新亞洲在2013年已清盤,又指張曾在會議上4度表示會「留低」,張即指原告余毓興曾做出背叛她的事,她不能再讓余繼續「蝦」她,最後二人無反面,但有共識余不能再欺騙她,她才會寬恕了余,但已不信任他,故只當他是中介及為她接洽工作。律師卻指張在2014年遭報章指責時,余曾為她作回應。張即否認其事,並稱她不需要余為她處理形象,並稱:「我不嬲都無乜形象。」

原告為余毓興、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為張栢芝。余稱他在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曾與張簽下《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及有份有關電影的合約,要張參演6部電影,但張未有履行合約,故索償1276萬。但張稱她並無與余簽下該些合約。

張栢芝稱原告余毓興曾作出背叛她的事,但她已寬恕了余。(陳順禎攝)
張栢芝稱她曾覺被余欺騙,故已不信任他,只當余是中介,幫她接洽工作。(陳順禎攝)
原告余毓興(右)稱在2011年7月曾與張栢芝簽下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並指張未有履行合約,故向張追討逾1.2千萬元。(陳順禎攝)

律師質疑張不可能不知新亞洲清盤

代表原告的律師指出,內地和本地的媒體都有報道張聲稱是其經理人公司的新亞洲清盤,媒體亦可能會向她查詢有關事項,故張稱在2013年7月不知道新亞洲清盤,並不合理。張不同意,並指媒體的報道不一定屬實,又說:「可以3日前有人擺黑白相話我死左,咁我又信?」張強調,傳媒無法直接接觸她。

張稱她不關注八卦和是非

律師續指,張在2013年已是知名藝人,應會留意傳媒的報道,張不同意,強調她不關注八卦和是非,又說:「總之收工我忙生活,佢(Emily)就去打麻雀,我哋唔會睇娛樂。」

張稱現在仍寬恕緊余

律師續引述於寶馬山會議錄音,指張曾4度表示會「留低」,張解釋:「我知道佢(余)做咗一啲背叛我嘅事⋯但我唔可以再畀佢係咁蝦我,我念在佢仔細老婆嫩,仲話佢有cancer,我到宜家都仲寬恕緊佢,所以我無將呢啲嘢擺上證人陳述書。」

指留底是指當余是中介

張情緒激動,繼續回應原告方的提問稱:「我喺法庭先可以講真話,先可以暢所欲言,如果聽日佢哋唔使我上法庭,我就啞口食黃蓮,食多45年。」張強調,「留低」是指與余繼續合作,但已覺他不可信,故只把他當成中介,讓余替她接洽工作。

律師指余認造假文件是指要瞞稅局

原告的律師續指余曾在張及其律師面前承認造假文件,但為的是欺騙稅局。張稱不清楚余的個人稅務,若有關方面有問題,余應要自行向稅局交代。若然錄音屬實,她們必然已負上法律責任。

沒與余反面只是有共識余不能再欺騙她

張強調,當時沒有與余反面,共識是余不能再欺騙她。張又稱。如果:「人唔會一世都係衰人,每個人都有機會改過,我曾經後生都做過錯事,我個仔都做過錯事,唔代表我唔會原諒佢。」原告方質疑,若張真的覺得余是騙子,根本不會再與他扯上關係,張稱不同意。

張認一向無乜形象

原告問張,是否記得余有就2014年報章指責張的報道為其回應。張否認,稱一向不需要余為她處理形象,又稱:「我不嬲都無乜形象。」就2015年她拍攝電影並被封殺一事。張回應指,律師未有查證,對其不公,且余亦不知道事件的真相。

案件編號:HCA12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