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被追款 前經理人爆張要錢買樓 辯方疑無提謝霆鋒離婚細節
藝人張栢芝被指未按合約出演電影,遭前經理人及公司追討1276萬片酬及損失案,今(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其前經理人余毓興出庭作供,他稱與張父為多年好友,張栢芝稱呼他為「契爺」。張因艷照事件口碑變差,但需4千萬元買樓,余建議她可建立好媽媽及女強人形象,張想余幫她並要求余成為其經理人。辯方卻指余聲稱識張父是謊言,又稱她與余不熟,不會向他披露與謝霆鋒的離婚細節。
余又稱,得知張若未能支付買賣樓宇的4千萬,會有非常嚴重的後果,他因憐憫張而為她接洽工作,但張又常常不配合。辯方質疑余與張簽合約時未有第三者見證,余稱張因淫照事件而情緒低落,整日留在酒店房,故才會與張單對單簽約。
原告為余毓興、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為張栢芝。
張稱因艷照事件口碑變差
余毓興稱,在2011年7月,張栢芝向他稱她因艷照等事件而口碑變差,余遂建議她可建立好媽媽及女強人形象,如成立工作室等。在7月7日,張要求余成為她的經理人,以幫她解決4千萬的問題。雖然當時未能確定可以取得4千萬,但張因為他樂意幫忙,故很感激,因此表示無論如何都會與他簽約。
余聲稱是張父多年好友
辯方引述余的證人陳述書指,余聲稱與張父為多年好友,雙方關係不錯,張栢芝會稱呼他「契爺」。但辯方指此乃余單方面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余同意。
辯方指張無交代與謝霆鋒的離婚細節
辯方續指,張在2011年前並不認識余。二人在2011年7月雖已相識,但不熟絡,張沒有向余交代與謝霆鋒離婚的細節。事實上當時由張的助手Emily與余交涉,過程中僅提及張需要4千萬完成物業買賣,簽合約是余提出,余否認說法。
余指製作公司不想張栢芝當女主角
辯方續問余後為為何當時要辭職,余稱他在2013年電影《河東獅吼》引起版權糾紛,有內地公司訴訟申請清盤,故他辭職。余續解釋,因與製作公司合作時,有提出相關概念及討論劇本,對方當時不同意以張栢芝作女主角,故最後未有達成合作。余強調,有關公司僅在溝通階段,版權為他個人與內地公司的糾紛,為免牽涉到相關電影,故辭去職位。
若張未能付4千萬會有非常嚴重後果
辯方指,張與余簽訂兩份合約之間有時間差距,質疑若張簽署第一份合約後,拒絕簽署第二份合約,第一份合約是否仍然有效,余稱有效,會依約付款。余又指,若張無法支付4千萬,會有非常嚴重的後果,不覺得張會拒絕簽約。
辯方質疑文件上簽名非張栢芝簽署
辯方質疑其做法大膽,余稱:「因為無預期有呢個問題,所以唔覺得有問題。」辯方指出,文件上的簽名實際上不是由張栢芝簽署,余否認。辯方問余,就張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一般的做法會先用個人名義簽合約,為何余見到合約上的甲方並非其名,而是另一人,但他仍然簽署,余稱因為該公司由他全資擁有,所以覺得問題不大。
無第三方見證因張情緒低落怕見人
辯方質疑,因為該文件屬偽造,故錯漏百出,上面亦非張的簽名,余否認。辯方續指,若然此為重要文件,為何當時沒有三方見證?余解釋,因為張當時受艷照及離婚事件影響,故情緒低落及怕見人,除拍攝外均留在酒店房內,所以他們單對單簽署合約。辯方指出,因為合約上不是張的簽名,故無人見證,余不同意。
余稱憐憫張為她接工作但張不配合
余稱,張當時需要4千萬處理物業交易,他心生憐憫,故協助她接洽工作,惟張常常不配合工作,又稱要返回新加坡。余曾贈送價值30萬的愛馬仕手袋予張,惟辯方質疑根本沒有此事,余否認。
案件編號:HCA 12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