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事件 「白衣人」王志榮稱重審囚7年不公 獲批上訴許可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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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西鐵站721白衣人襲擊事件,其中一名被指為「白衣人」的運輸工人王志榮,在第一次審訊時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被發還重審,王被改判罪名成立,並遭判囚7年。他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0日)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彭官同意,王在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被發還重審後罪成,期間備受困擾,是否因此獲得刑期扣減,有可爭辯之處,遂就該些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人王志榮,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晚,在元朗西鐵站參與暴動及傷人。在首次審訊後,王於2021年被原審法官葉佐文裁定罪成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於2024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考慮。案件重審後,葉官於2025年裁定王罪成,並以判囚7年為量刑起點,沒有刑期扣減,最終判囚7年。
重審時提爭議說法荒唐
上訴方今提出多項上訴理據,包括王是初犯、審訊時節省法庭時間。惟彭官質疑,暴動和傷人控罪都是嚴重罪行,初犯不構成減刑理由。彭官亦質疑,辯方於審訊時就警方在王住所檢獲的波鞋,爭議「屬於」不等於「物主」,質疑說法荒唐,質疑辯方當時未有節省法庭時間。
重審被定罪受困擾是否可成減刑因素
此外,上訴方指王的妻子已因癌病去世,加上案發至今已6年,期間王備受困擾。王因律政司上訴得直,重審後被定罪,認為王應獲刑期扣減。彭官認為王妻去世屬個人情況,不構成減刑理由。但王因律政司上訴得直,重審後被定罪,期間備受困擾,而此情況是由原審法官犯錯引致,王是否因此獲減刑,有可爭辯之處,遂就該些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17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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