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維修承建商宏業主動放棄註册 屋宇署:不會免除法律責任
大埔宏福苑大維修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本在屋宇署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名之內。屋宇署指今年1月5日接獲宏業通知,指最後一名獲授權簽署人已經辭任,由於宏業沒有獲授權簽署人代行,不能再以註冊承建商身份進行《建築物條例》下的建築工程。
屋宇署指本月3日再接獲宏業通知,表示由1月31日起已不再繼續擔任註册一般建築承建商,屋宇署遂於本月13日根據《建築物條例》將宏業從名冊中移除。不過,屋宇署強調,有關做法並不會免除宏業及相關人士的任何法律責任 。
屋宇署指,宏福苑火災後,已於去年11月29日,根據《建築物條例》勒令宏業作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所負責的28個建築工程項目即時停工,直至宏業就有關地盤的安全事宜提交獲署方接納的改善措施為止。
及後在今年1月5日,方署接獲宏業通知,指其最後一名獲授權簽署人已經辭任,署方遂將該名離任的獲授權簽署人從宏業的承建商名冊資料中移除。由於宏業沒有獲授權簽署人代其行事,宏業不能再以註冊承建商身份進行《建築物條例》下的建築工程。
署方又稱,在1月16日接獲宏業通知,其唯一技術董事於當日辭任,因此署方亦將該名離任的技術董事從宏業的承建商名冊中移除。 屋宇署表示,當一個註冊承建商欠缺獲授權簽署人及技術董事,該承建商便不能在《建築物條例》下被委任進行建築工程,不過承建商仍可申請加入新的獲授權簽署人及技術董事,因此並不構成承建商會自動從承建商名册中被移除。
屋宇署續指,於2月3日再接獲宏業通知,表示由1月31日起已不再繼續擔任註册一般建築承建商。署方便於2月13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8A(4)(a)條 ,將宏業從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移除。
屋宇署強調,即使已按宏業的通知將其從承建商名册中移除,有關做法並不會免除宏業及相關人士的任何法律責任 ,包括在 《建築物條例》下有可能須負上的刑事責任(例如若違規會被檢控)及其他民事責任。署方又表示,早前已聯絡相關工程的認可人士及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通知他們需另行委任新的註冊承建商以繼續進行有關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