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案|王宗堯等7人就定罪及判刑上訴 全部被駁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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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宗堯及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等多人,涉於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會議廳,被裁定暴動罪等成,遭判囚逾4年半至6年10個月。被判囚6年2月的王宗堯及另6人,不服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12月聽取陳詞後,今(18日)駁回7人全部就定罪和判刑的上訴。
7名上訴人,包括經審訊被定罪的3人:林錦均、吳志勇、王宗堯,及認罪的4人:畢慧芬、孫曉嵐、羅樂生及沈鏡樂。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7人囚4年7個月,至6年10個月不等。除王及畢爭議暴動定罪及刑期外,其餘5人只爭議刑期。
案件由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楊家雄審理。
案件原有14名被告,各人罪名及判刑如下表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在早前陳詞指,暴動在下午1時許已發生,王在晚上11時才出現。影片只拍攝到王進入會議廳後將一袋物品交給他人,王攬了別人一下只是普通禮儀,不足以構成鼓勵暴動。蔡指,王到場有可能只是將充電器交給合法採訪的記者。王身處現場雖然魯莽,但他純粹想幫人,沒意圖鼓勵暴動。
王在原審時被判囚6年2個月,蔡在判刑上訴指王沒有暴力行為或帶領角色,原審法官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屬太重。
代表孫曉嵐的大律師馬維騉指,孫在晚上11時許警方清場前才出現,她在會議廳逗留時間短,原審法官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反駁,示威者當日下午開始衝擊立法會,王宗堯明知已發出紅色警示和警方即將清場,仍進入會議廳的暴風眼位置,無論他現身多久,亦已參與了暴動,直指王送充電器一說荒謬。周天行亦指,原審法官已考慮個別被告的參與程度,量刑沒有出錯或過重。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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