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女生涉2019年參與暴動 曾脫罪但案被發還重審 官6.9裁決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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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女生涉在2019年8月31日港島遊行時被捕,並被控暴動罪及管有鐳射筆,她在2021年被裁定罪名一成立兼獲訟費。律政司提出上訴獲判得直,被告案件發還區域法院處理。女生維持不認罪,案件今(23日)重審。控方指憑被告的衣着和被捕地點等環境證供,可推論她身處暴動現場,並有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之嫌。辯方指被告可以是碰巧路過的路人。法官李俊文押後至6月9日裁決。
女被告湯嘉欣(25歲,學生)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後獲判暴動罪上訴得直,藏武罪則維持罪名不成立。
上訴庭指湯當時在暴動現場並有行山杖及長傘
上訴庭早前指,湯身處暴動現場被捕,身上有行山杖、長傘等裝備,「與和平示威不符」,護目鏡和頭盔等防護裝備是一些預期與警方發生肢體碰撞時用得著的物品,原審沒考慮證供的疊加效應。
案件編號:DCCC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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