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案|王宗堯等7人就定罪及判刑上訴 全部被駁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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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宗堯及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等多人,涉於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會議廳,被裁定暴動罪等成,遭判囚逾4年半至6年10個月。被判囚6年2月的王宗堯及另6人,不服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去年12月聽取陳詞後,今(18日)駁回7人全部就定罪和判刑的上訴。

7名上訴人,包括經審訊被定罪的3人:林錦均、吳志勇、王宗堯,及認罪的4人:畢慧芬、孫曉嵐、羅樂生及沈鏡樂。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7人囚4年7個月,至6年10個月不等。除王及畢爭議暴動定罪及刑期外,其餘5人只爭議刑期。

案件由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楊家雄審理。

藝人王宗堯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囚6年2月,上訴被駁回。

案件原有14名被告,各人罪名及判刑如下表

王宗堯案發當晚曾到立法會大樓。(Facebook:@gregory wong 王宗堯)

認為原審法官分析合理

定罪上訴方面,上訴庭引述原審法的裁決理由,不接納王宗堯辯稱他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只是為了把充電器交予記者使用。原審法官認為王只是在砌詞,讓他有藉口在立法會出現。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列出的理由和分析,均合理及充分地支持他的結論,並非事後孔明。

不信王宗堯是無辜路人

上訴庭又指,王宗堯明知大樓被佔領,仍決定穿著黑色、胸前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樣的T恤,進入會議廳。他不單只是將充電器交給記者,更與示威者有肢體交流,包括拍示威者的膊頭。上訴庭認為王不是「無辜的路人」,在錯誤的時間在錯誤的地方出現。他知道事態發展,仍決定進入會議廳,現身其中。

上訴庭指王的行徑,明顯地已不單是身在現場,而是屬暴動罪中的「鼓勵」類別,又指他確有意圖成為暴動的一分子,因此駁回其定罪上訴。

畢慧芬無基礎推翻認罪

此外,認罪的畢慧芬在早前陳詞時,亦爭議其定罪。上訴庭則指,畢在原審法官席前承認的事實,足以支付控罪,她並無基礎推翻其認罪。

上訴人認為量刑起點不足反映參與程度

在判刑上訴方面,多名上訴人均指原審法官把罪責分為三個級別,即最輕、中級和最嚴重,而三個級別的量刑起點,只相差三個月,即分別為6年半、6年9個月和7年。上訴人認為,該量刑起點的分別,不足以反映不同上訴人的參與程度。

不論以任何方式參與均屬極嚴重

上訴庭則認為,考慮本案暴動的嚴重性,6年半至7年為合適的量刑起點,並非過重。上訴庭不同意上訴人所指,本案量刑起點的分別,不足以反映不同上訴人的參與程度,並指任何人參與這類極其嚴重的暴動,不論以任何方式參與,已屬極其嚴重的行為,因為角色不同而在刑期方面而作出調節,基本上空間有限。而在本案中,以3個月區分三個差別,已提供足夠和合適的空間,反映不同上訴人的參與程度及罪責。

上訴庭又指,原審法官的判刑非明顯過重,也沒有犯錯。

有「佔旺女村長」之稱的畢慧芬,有就其定罪提出上訴,但上訴庭指她無基礎推翻其認罪,上訴被駁回。(資料圖片)
2019年7月1日有大批示者闖入立法會大樓,並大肆破壞。上訴庭指這次屬嚴重的暴動事件,任何方式的參與,均屬嚴重。(資料圖片)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在早前陳詞指,暴動在下午1時許已發生,王在晚上11時才出現。影片只拍攝到王進入會議廳後將一袋物品交給他人,王攬了別人一下只是普通禮儀,不足以構成鼓勵暴動。蔡指,王到場有可能只是將充電器交給合法採訪的記者。王身處現場雖然魯莽,但他純粹想幫人,沒意圖鼓勵暴動。

王在原審時被判囚6年2個月,蔡在判刑上訴指王沒有暴力行為或帶領角色,原審法官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屬太重。

代表孫曉嵐的大律師馬維騉指,孫在晚上11時許警方清場前才出現,她在會議廳逗留時間短,原審法官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反駁,示威者當日下午開始衝擊立法會,王宗堯明知已發出紅色警示和警方即將清場,仍進入會議廳的暴風眼位置,無論他現身多久,亦已參與了暴動,直指王送充電器一說荒謬。周天行亦指,原審法官已考慮個別被告的參與程度,量刑沒有出錯或過重。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