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11人涉突圍後被捕 10人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2至6個月
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多人突圍後被捕,11名認罪或審訊後罪成的男女被判囚4至6年。他們皆不服判刑提上訴,審訊後罪成的護士和社工畢業生則不滿裁決,就定罪上訴。上訴庭今(5日)頒判詞,指原審法官謝沈智慧就其中一項暴動罪的量刑基準原則上犯錯,裁定10人上訴得直,可減刑2至6個月。同時,上訴庭駁回護士和社工畢業生的定罪上訴。
11名上訴人為莫紫微、朱健君、明子軒、鄭卓琳、謝源紹、林玉堃、施朗、梁恭豪、馬健朗、張展銘及陳嘉鋒。受審後罪成囚6年的朱健君和馬健朗,同就定罪和刑期申請上訴,其餘9人被判監48至61個月監禁,只就刑期提出上訴。
案發時,朱健君任職護士,馬健朗則是社工系畢業生,二人在審訊時爭議進入理大之目的是提供急救或支援,沒有參與暴動亦並沒有參與意圖,二人的定罪上訴同被駁回。
上訴庭認為 原審法官審理案件時沒有偏頗
馬一方投訴,原審法官的言行構成「表面偏頗」及不當干預,特別是在盤問中段主動引入「丁媽」為「反修例聯署主席」的資訊讓控方作資料搜集,又向馬提出「丁媽」「唔止係反修例,佢叫人去抗爭喎」。馬一方認為原審法官使用帶有政治色彩的「抗爭」一詞,更令人覺得她已推斷馬是受到「丁媽」影響而進入理大,並參與暴動,其言行已明顯逾越了一名法官應有的中立角色,令旁觀者認為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上訴庭則認為,馬在主問時聲稱他因應「丁媽」的號召而進入理大,「丁媽」的背景顯然是控方和原審法官需要處理或考慮的議題。旁觀者不會因為原審法官在整個審訊期間,一兩次短暫提及「丁媽」的「反修例」或「抗爭」背景,而過分敏感或妄下判斷,裁決理由書亦再沒提及「丁媽」的政治背景,或依賴該背景對馬作出任何不利的考慮。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審理案件時沒有偏頗。
朱一方投訴,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納辯方案情,亦錯誤地接納不可靠的證供、考慮欠缺基礎或與朱無關的事宜。如朱在原審聲稱,為身處理大的傳道人和牧師提供醫療協助,但原審法官拒接納其說法。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就兩項暴動罪同以6年為量刑起點 屬原則上犯錯 認為其中一罪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半
上訴庭則指,原審法官裁斷沒有明顯出錯,她批評朱自己帶備急救用品而教會沒有作出安排,並非明顯錯誤。上訴庭強調,本案所有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即朱曾參與暴動。
刑期上訴方面,上訴方力陳本案和另一理大暴動案「梁子揚案」與本案的背景相同,但兩者的量刑起點分別為6年和3年。上訴方認為,本案的量刑起點不應較「梁子揚案」提高一倍。上訴庭表明不認同此觀點,並指本案示威者如原審法官所言,「猶如一支熟練的軍隊」攻擊警方,明顯較「梁子揚案」中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主動作出攻擊,以便突圍逃走,暴動情節更嚴重,然而原審法官就本案2項暴動罪刑期採納劃一採納6年量刑起點,原則上犯錯,其中一罪應採納5年半為起點。扣減後,10名被告獲減刑2至6個月,即他們的刑期減至3年半至5年10個月,馬被判囚6年的判刑則維持不變。
案件編號:CACC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