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案|王宗堯就暴動罪成及判囚6年2月提終極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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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宗堯等多人涉於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會議廳,被裁定暴動等罪成遭判囚。上訴庭早前駁回王的上訴,王宗堯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根據終審法院網頁顯示,案件現未有聆訊日期。
上訴人王宗堯在原審時被裁定暴動等罪成,遭判囚6年2個月。他其後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月遭上訴庭駁回。上訴庭在判辭指,王宗堯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決定穿著黑色、胸前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樣的T恤,進入會議廳。他不單只是將充電器交給記者,更與示威者有肢體交流,包括拍示威者的膊頭。上訴庭認為王不是「無辜的路人」,在錯誤的時間在錯誤的地方出現。
同案另6被告早前亦被駁回上訴
同案另有6名上訴人,包括經審訊被定罪的林錦均和吳志勇,及認罪的畢慧芬、孫曉嵐、羅樂生及沈鏡樂。他們被判囚4年7個15日,至7年10個月不等。6人均提出判刑上訴,另畢慧芬爭議定罪,同遭駁回。上訴庭指,考慮本案暴動的嚴重性,原審法官法官李志豪以6年半至7年為量刑起點屬合適,判刑非明顯過重,也沒有犯錯。
衝突立法會案共有14名被告各人判刑如下
案件編號:FAMC2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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