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調查員到場即刪檔案 女職員指手令無指要交出 上訴被駁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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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人員於2019年,調查一宗涉嫌懷疑圍標的案件時,持法庭手令搜查一間清潔服務公司,該公司一名女職員涉在電腦刪除5個與調查相關的檔案,女職員在裁判法院被裁定銷毀及處置文件罪成,判囚2月。她提出上訴,指涉案手令授限調查人員四項權力,當中不包括要她交出文件。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今(24日)不同意其說法,認為手令只是概括列出調查人員的權力,非限制他們的權力,駁回其上訴,原獲保釋的女職員需即時服刑兩個月。
上訴人雷妙貞,被控於2019年9月23日,在荃灣有線電視大樓內的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身為該公司的僱員,被要求向競委會提交由高院法令下要求的文件時,故意處置和隱藏法令要求的5份文件。
爭議手令只限4項權力
代表雷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早前陳詞指,涉案手令明確規定,只授權競委會調查人員在《競爭條例》第50條的4項權力,分別為進入處所、必要時可使用武力進入、搜查文件,以及接管在該處所發現的電腦或其他物件。手令沒有涵蓋要求該處所內的人交出有關文件,因此是次調查人員要求雷提供文件屬越權。
官指4項權力是概括說法
王官今下判辭指, 若雷的說法屬實,手令不容許調查人員行使《競爭條例》第50條的其他權力,理應會在手令內指明,惟手令中未有提及,故認為手令列出的四項權力,只是概括的說法,並非確實限制調查人員的權力。
法官續指,手令也沒有提及授權調查人員強行移走妨礙執行手令的人或物件。若處所的人士站在入口,或將雜物放在入口阻礙搜查,手令便會變成無用,認為說法於理不合,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NA12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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