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修訂消防條例下月諮詢公眾 不當使用或干擾消防裝置列罪行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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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宏福苑大火,保安局正積極推展修訂《消防條例》,並會在5月諮詢保安事務委員會,隨後展開公眾諮詢,目標是今年年底前將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包括將不當地使用或干擾消防裝置列為罪行。
保安局表示,正積極推展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及相關附屬法例的修訂工作,並已與持份者積極溝通,以聽取他們的意見。局方會在5月諮詢保安事務委員會,隨後展開公眾諮詢,目標是在今年年底前將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以期盡快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至於主要建議修訂內容有五大方面,包括加入主要消防裝置關閉須由消防處批准的新要求,以及將任何人故意不當地使用或干擾消防裝置列為罪行;引入物業管理公司在大廈消防措施的法定責任,並將合適的行政措施提升為法例要求,例如最少每半年進行警鐘測試一次;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一些容易核實的違規行為,如阻塞逃生途徑。
此外,大幅提高註冊承辦商簽發虛假或誤導性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罰則,並引入「管理層刑責」條款,把有關刑責延伸至註冊承辦商的董事及管理層;以及賦予消防處人員更充份的調查及執法權力。
有關主要消防裝置關閉預先審批機制,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在申請時須說明關閉原因、預計時間、受影響的主要消防裝置,以及在關閉期間已採取的額外消防安全措施。消防處會在收到申請後到場巡查以審批申請,如有需要會要求責任人落實額外消防安全措施,以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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