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涉用假護照開8銀行戶口 違盜竊條例等 4罪成立囚32個月
廉政公署早前揭發一名38歲公司董事使用假護照開設銀行戶口,涉嫌違反《盜竊罪條例》及《入境條例》,干犯「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等4罪。該名公司董事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4項罪名成立,今日(1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2個月。
廉政公署指,早前調查貪污時揭發38歲公司董事方思遠使用假護照開設銀行戶口,他其後被廉署起訴。
被告於2020年11月及2021年9月,先後約見兩間銀行的職員,申請開立個人銀行戶口。他訛稱自己是Fong Tim,並向銀行職員出示一本墨西哥護照,及在開戶申請文件上簽署確認提供的資料真確無誤。被告因而不誠實地取得該兩間銀行的服務,成功開立8個銀行戶口。
被告又被裁定管有兩本虛假或偽造的旅行證件,包括墨西哥護照及一本加拿大護照。被告於該兩本虛假護照上的姓名及出生日期,與他持有的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顯示的資料並不相同。
經審訊後,該名公司董事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8A(1)條;以及兩項管有虛假或偽造的旅行證件,違反《入境條例》第42(2)(c)(i)條。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2個月,控方今日由大律師John Marray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彥樺協助。
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稱,香港應維護廉潔的銀行體系,即使被告最終沒有使用到部分涉案銀行戶口,法庭亦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警惕其他人士不應意圖藉同類手法進行洗黑錢等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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