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漢涉持假基輔學歷副本 官指控方未證文件虛假 裁罪名不成立
內地漢去年申請「高才通」來港,他來港時遭入境處截查,發現他管有一份基輔國立經貿大學(香港校區)碩士學歷的文件副本,教育局調查後發現該校從未在局方註冊。男子否認1項管有虛假文書罪,裁判官施祖堯今(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時,指控方須證明副本上的簽名人身份和日期等屬虛假,單憑副本內容虛假不足以入罪,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李志成(38歲)被控於2025年6月8日在香港,明知或相信有關虛假文書,即一份看來是由「基輔國立經貿大學(香港校區)」發出的學歷文件副本,屬於虛假,而在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下保管或控制該文書。
申請高才通時稱無專上教育學位
施官引述案件背景指,被告2023年10月獲批以「高才通」來港,他翌年2月申請香港身份證,在申請表上報稱沒有專上教育學位。
入境時持看似基輔大學的虛假學歷文件
入境處在2025年1月接獲投訴,指基輔國立經貿大學(香港校區)未在教育局註冊。同年6月,被告入境時被入境處職員截停,並在其身上搜出一份看似由基輔國立經貿大學(香港校區)發出的虛假學歷文件副本,顯示被告持金融學碩士學位。
辯方指控方僅證明該校非條例下登記院校
施官指,本案爭議在於虛假證書是否符合虛假文書的定義。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引用「陳鑑清案」指,若控方未能證明文件簽署人身份、權限及訂立文件的日期屬虛假,就不屬於製作上的虛假,不足以裁定其罪名成立,文書內容是否屬真實無關係,控方僅能證明該並非條例下登記的院校。
官認為單憑副本屬虛假不足構成罪成
施官指根據陳案,即使被告的學歷副本是虛假,或未獲基輔國立經貿大學(香港校區)頒發金融學碩士證明,單憑副本屬虛假,並不足以構成罪成,除非控方證明副本上的證書簽署人的身份、權限及訂立文件的日期屬虛假,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STCC 2264/2025
內地女涉以假學歷申高才通 指夫年收入足申請毋須作假 脫詐騙罪內地女訛稱加州大學畢業獲港大取錄 實畢業於河南 認罪囚4月內地女子以假泰國畢業證書欲申請優才計劃 申請被拒 守行為2年內地男涉用假學歷案押後 稱甩4牙要離港修補 准保釋但不准離港內地女子涉用假泰國學歷申請優才計劃 准簽保守行為2年嶺大女生為求畢業 300美元柬埔寨找人代考TOEFL 認罪判囚3個月涉假資料申高才通 內地男准出境後未回港應訊 被充公保釋金7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