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總督察涉醉酒在中大醫院鬧事罪成 上訴稱只在維權 官押後裁決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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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總督察涉休班期間在醫院醉酒鬧事,質疑到場警員待她如「黃絲暴徒」,又當眾拉扯一名高級警司的褲袋,受審後被裁定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成。她不服定罪上訴,案件今(5日)在高等法院開庭聆訊。女警指若把涉案走廊視作公眾地方,則會出現任何人都可以進入病房的危險情況,又認為原審錯誤裁斷女督察醉酒和行為不檢,指她只是質疑為何遭警員如此對待,希望維權,才作出該些行為。暫委法官張潔宜聽畢陳詞押後裁決。

上訴人葉文儀(53歲)被票控於2023年10月22日上午6時25分至7時42分,在沙田香港中文大學醫院7樓,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她審後罪成,被判囚15天緩刑兩年。

上訴人葉文儀(白衣)。(陳曉欣攝)

爭議案發的走廊非公眾地方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謝英權指,涉案走廊處於一道閘後方,屬私人地方。惟原審裁判官誤解了走廊位置,以為在閘外。謝力陳,如果走廊是公眾地方,任何人都可以叫護士開門進入病房,會造成非常危險的情況。

質疑遭警員如此對待望能維權

謝續指,原審亦錯誤裁斷葉醉酒和行為不檢,但從閉路電視可見,葉談吐正常,葉只是質疑何以遭警員如此對待,希望維權,才作出該些行為。

控方強調病房外走廊屬公眾地方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庭偉指,涉案走廊是公眾或私人地方並非本案重點,法庭需要視乎醫院當時的狀況。李稱,病人的照顧者毋須門咭或登記便可進入病房,況且走廊是位於病房外,一般人只需按門鐘便可入內,毋須受邀,原審裁定為公眾地方並無犯錯。謝反駁指,中大醫院並非條例包括的公眾地方,重申若容許公眾進入病房會很危險。

案件編號:HCMA41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