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躁鬱症男子在中環醫務中心縱火 官信因病犯案 判醫院令兩個月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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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躁鬱症男子涉在中環一間醫務中心縱火,並燒毀該診所的牆壁,他早前承認縱火罪,今(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認為被告因精神病犯案,慶幸無人受傷及沒大範圍起火,惟仍造成他人驚恐,認為醫院令可助被告重新做人,判處被告2個月醫院令。

被告需賠償受害公司2千元

被告陳嘉誠(37歲)承認於2026年3月17日,在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1203室思健醫務中心,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厲於思健醫務所有限公司的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法庭早前下令被告賠償2000元予受害公司。

事件無人受傷但造成驚恐

辯方今引述精神科報告指,被告的躁鬱症病情有改善,但仍需精神科治療,望法庭判處醫院令。張官指幸好本案無人受傷,亦非大範圍起火,但仍造成他人驚恐。張官認為被告如非患病,應不會犯案,終判2個月醫院令。

案件編號:ESCC70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