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懲教員涉偷電視 首被告堅稱獲上級批准搬走物資 諗住幫伙記
東頭懲教所三名懲教員涉偷運電視回宿舍案,今(3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首被告胡漢傑出庭自辯,他稱知儲物室內有多部電視後,曾向上級請示,指上級曾稱:「OK,攞啦。」及「攞幾部囉。」他才按指示搬走。首被告承認當時有工作在身,亦是在未得值日官批准下離開崗位,但強調他是聽從指示去搬電視,並稱:「大家都係諗住幫伙記,邊個做都一樣啫。」
知有多部電視後曾向一級助理請示
首被告胡漢傑在控方盤問下指,在得知儲物室內有許多部電視後,曾向一級懲教助理鄧萬昌請示,在取得對方准許後,他便開始搬運電視。首被告表示,他不清楚該些電視由誰購入,但他認為鄧是負責該儲物室的最高級職員,應擁有足夠權限批准搬運電視。
指條文難跟從但跟到就跟
首被告亦同意,需跟從條例及規則執行職務,亦曾在學堂學習監獄條例等的基本法律知識。他表示,該些條文難以跟從,故此他會:「跟到咪跟。」他亦同意,監獄的進出的措施嚴謹。控方引《監獄規則》 指,懲教人員不得在未獲授權下,攜帶任何屬私人或政府財產的物品進出監獄。首被告確認鄧並非監督,他亦不知道鄧有否去尋求監督批准,亦同意他未有確保獲監督批准。
指鄧曾稱攞幾部囉
首被告在控方盤問下表示,他在取得鄧的同意後,前往儲物室,當時鄧表示「Ok,攞啦!」但未有表明確實取走電視的數量,僅表示「攞幾部囉!」,他當刻相信鄧會向監督取得批准,但不清楚鄧會如何取得批准。
若鄧不批准不會搬走物資
控方質疑,當天首被告與鄧一同前往儲物室,期間鄧未有獨自離開,亦沒有聯絡過監督,故首被告當時是知道鄧未有獲批准,亦冇確定他是否有找監督。首被告稱,如鄧當時表示不獲批准,他不會搬走有關物資。他否認當時是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取得電視。
首被告稱諗住幫伙記
控方指,搬電視並非首被告的職責範圍,惟首被告表示,若取得批准,就算是其職責範圍。控方質疑,首被告當時亦有工作在身,為何他要忽略本身的職務去搬電視。首被告稱,他強調是聽從指示去搬電視,又說:「大家都係諗住幫伙記,邊個做都一樣啫。」
強調是聽安排辦事
首被告表示,曾向二級懲教助理霍國光取得指示,控方卻質疑首被告和霍是同級,霍憑何給他指示,首被告同意,但稱當時未覺不合理,而當日用垃圾袋包裝電視,是防止電視被廚餘弄髒。控方問中班平時會以甚麼車運送物資,首被告稱:「佢安排垃圾車咪垃圾車。」他一再強調,只是聽安排辦事。控方續問:「如果有50個人想要,你係咪會拎50部?」首被告回應稱此為假設性問題。
三名被告:胡漢傑(49歲)、胡裕輝(52歲)及文偉傑(49歲),胡漢傑及文偉傑同被控1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們2024年3月15日在赤柱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3號飯堂儲物室後,偷竊4部電視機。首及次被告被控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4部電視機。次被告被控1項處理贓物罪,指他同日處理4部贓物電視機。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