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涉多年前摸女兒胸 因事主敍述細節有出入脫罪 仍需就虐兒候判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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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涉在女兒約3歲時向她展示色情影片,又稱女兒長大要跟她結婚,並在女兒11歲時,趁母親不在家時摸她的胸等,女童向補習老師投訴後揭發事件。他否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和非禮兩罪,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今(2日)指,女童的反應不符比例,描述事件的細節亦有出入,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不成立。被告開審前承認一項虐兒罪,則押後至7月24日判刑,以候被告的背景報告。

被告NMS(現約71歲)承認1項虐兒罪,指他於2022年3至4月某日,在荃灣某單位虐待當時9歲的女童X,涉及用皮帶抽打X致大腿流血。

被告NMS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非禮罪不成立,但仍需就他承認的一項虐兒罪候判。(黃浩謙攝)

涉在事主3歲時作猥褻行為

被告否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和非禮兩罪,指他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某日,在荃灣大壩街某單位,向3歲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及在2024年初某日,在單位非禮X。被告需要普通話傳譯。

事發日期及母親地點說法不一

練官裁決指,事發在多年前,X當時只有3歲,然而X是在補習老師追查下才道出事情,她所述的事發日期前後不符。練官指,X對於事發時母親所在地說出兩個版本,一時稱母親當日要上班,一時說母親當時在煮飯。如果X被非禮後不開心,想「殺死被告」,便與她供稱擔心阻礙母親進食的反應顯得不相符,亦無法解釋為何她在事發2年後才向補習老師透露事件。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練官指,因不能確定X那些證供屬實,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處罪名不成立。練官稱,明白判決或與X或X母的期望有落差,但法庭對所有證人的要求與控方舉證都一樣,以體現公義及對社會大眾負責。

被告認曾用腰帶打女兒小腿

被告承認一項虐兒罪。案發於2022年3月至4月期間,9歲的X拒絕在客廳進食,被告因此發怒,X便返回睡房並上鎖。被告入房,用腰帶打X的小腿兩次。X的小腿感到疼痛,其後發現流血。

案件編號:DCCC 142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