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驗窗未察窗鎖缺漏等 浚景工程禁驗窗半年 授權簽署人被譴責

撰文:吳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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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今日(10日)刊憲公布最新紀律研訊結果,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浚景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因在元朗一處所進行強制驗窗時未有履行法定職責,未能確定窗戶是否安全,遭紀律委員會判處禁止核證及監督驗窗工程半年,其獲授權簽署人亦遭到譴責。

屋宇署指,涉事承建商於二○一九年八月向屋宇署呈交強制驗窗計劃下的證明書,確認已為元朗馬田路一個住宅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窗戶安全,無須進行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因應舉報而展開調查,發現該單位部分窗戶的鉚釘呈現灰白色粉狀物質,以及其中一扇窗戶的窗鎖缺漏。

強制驗窗計劃規定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業主,如接獲屋宇署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資料圖片/羅國輝攝)

憲報第4134號公告指,涉案承建商「浚景工程(香港)有限公司」身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案中獲委任為合資格人士;而莊聰欣則為該公司名列名冊的獲授權簽署人,以及訂明合資格人士的代表。

莊聰欣於2019年8月15日,前往元朗馬田路26號安寧大廈7樓C室的處所對窗戶進行訂明檢驗。惟檢驗期間,並沒有履行或遵守《建築物條例》第30E(4)(b)條就訂明檢驗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

當中違規事項包括沒有根據《建築物(檢驗及修葺)規例》第5(1)(a)條的規定,確定該處所的窗戶是否安全,或是否可變得危險或已變得危險,以及沒有根據該規例第5(1)(b)條的規定,找出該處所窗戶的任何欠妥或不完備之處。

屋宇署。(政府新聞網)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於今年4月28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條的規定進行研訊,信納上述違規事實,裁定浚景工程在裁決及命令刊憲當日起計的6個月內,禁止核證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亦不得核證或監督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負責人莊聰欣則受譴責。

此外,該承建商及莊聰欣須共同及各別地支付建築事務監督方面經評定的費用16,800元,以及委員會研訊方面經評定的費用21,800元,合共3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