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誤解勞工處主動提供工業意外個案 10年只罰一承建商拖6年

撰文:賴卓盈
出版:更新:

近年工業意外頻生,勞工處與屋宇署訂立轉介機制,前者每月向屋宇署提供違反職安建被定罪的承建商名單。如有承建商在同一時期内多次違反工程安全規例,或曾導致工業致命意外發生而被定罪,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不過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屋宇署過往一直誤以為勞工處會主動提供個案詳情,沒有主動了解涉事承建商有否造成致命意外,在2011至2021年期間,僅對1間名單中的承建商處分,並歷時6年,形容情況絕對不理想。

陳積志批屋宇署效率低。(資料圖片)

屋宇署應按兩個準則作處分

2002年起,勞工處每月向屋宇署提供因違反職安健法例被定罪的承建商名單,屋宇署則根據兩個準則進行處分,包括在同一時期内多次違反工程安全規例,及曾導致致命工業意外發生而被定罪。

屋宇署「遺漏」導致致命工業意外被定罪準則而沒主動跟進

申訴專員公署2022年9月展開有關職安健的主動調查,今日(16日)公布結果時指,屋宇署在2011年至2021年期間,一直僅跟進第一個準則,遺漏第二個準則。屋宇署解釋指,過往一直誤以為勞工處會主動提供每宗個案的詳情讓屋宇署分析,因此沒有主動跟進涉事承建商有否造成工業意外。在2011至2021年,屋宇署只向1間名單中的承建商作出1次處分,申訴專員陳積志批情況「絕對唔理想」。

屋宇署在2011至2021年,只向1間名單中的承建商作出1次處分。

2009年造成致命事故 2015年才完成處分 申訴公署:效率低下

他又指,該被處分的承建商,在2009年造成致命事故,惟當局在2015年才完成處分,歷時6年。公署認為過程有多處延誤,例如屋宇署在收到勞工處轉介之後一年才完成個案分析,並要求勞工處提供詳細資料,再於1年後才徵詢法律意見,陳批其效率低下。但陳指,獲悉當局在完成報告前,已經實施時間指標,正在盡力跟進過去個案,並會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轉介給承建商紀律委員會跟進。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屋宇署過往一直誤以為勞工處會主動提供個案詳情,沒有主動了解涉事承建商有否造成致命意外,形容情況絕對不理想。(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