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EL被偷過時待毀貨品 官接納不應以現貨價作準 4人囚4至7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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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EL香港分公司發現有人疑偷走待銷毀的過時貨品轉售,調查後發現3名時任及1名前倉務員疑與事件有關,暗中調查並報警,4人疑運走貨品時被捕,並檢獲逾700個本應已銷毀的銀包及⼿袋。4人被控盜竊罡(HCCC139、140/2023)並均被裁定罪成。

法官游德康今(3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律師爭議,雖然涉案貨品價值1900萬元,但均是過期貨品,質疑消費者亦不願以原價購買。游官同意說法,故只以貨品的生產價值,即約800多萬元計算,但指案件計劃周詳,各被告協調行事,判主腦的主管監禁7年,兩名認罪的倉務員囚4年,前倉務員則囚5年3個月。

首被告吳耀倫(前)案發時是CHANEL青衣貨倉的主管,法官指他是主腦,判囚7年。(朱棨新攝)
次被告張家偉曾在CHANEL青衣的貨倉工作,他在2011年已離職,被判囚5年3月。(朱棨新攝)

貨倉主管及前員工審訊後被定罪

兩名被告:吳耀倫(42歲),案發時為CHANEL青衣貨倉部主管,和張家偉(42歲),CHANEL青衣貨倉的前倉務員。兩人審訊後被裁定1項串謀偷竊罪,指他們於2017年1月20日至2月2日期間,在青衣嘉民領達中心,串謀偷竊123個銀包,及601個手袋,該等物品為屬CHANEL Hong Kong Limited的財產。

兩名時任倉務員開審前認罪

同案兩被告、時任倉務員何東⼭(35歲)及何⼦賢(41歲),在審訊前承認1項串謀偷竊罪;何子賢另承認1項串謀偷竊和1項處理贓物罪,指他於2016年6月,串謀偷取90個手袋,其生產價為52萬元;以及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租用貨用,作日後處理贓物之用。

律師爭議屬舊貨應考慮貨品案發時價值

法官判刑前指,涉案逾700件貨品的零售價為約1900萬元,而生產價則為約824萬元,問應以什麼價錢為判刑基礎。4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均認為,不應以零售價為判刑基礎。吳耀倫的代表大律師回應指,涉案貨物屬舊款,零售價為案發前的價錢,而判刑時應考慮貨物案發時的價值。

客人是否想以正價購買亦成疑

何東山的代表大律師則指,涉案公司的營銷策略為把貨物的銷毀後,客人便要購買其他產品。辯方指,客人是否願意以正價購買本案貨品成疑,無法計算公司的損失,但辯方同意被告破壞公司營鎖策略。辯方亦指,警方起回涉案貨品,公司沒有損失。

官認同以零售價作基礎不公

法官判刑時則指,以零售價為判刑基礎會對被告不公,並解釋涉案貨物本應被銷毀,以維持公司貨品的稀有性,支持品牌聲譽。法官認為,應以生產價為判刑基礎。

案件涉延誤酌量減刑

法官又指,本案計劃周詳,多名被告需協調行事,涉案貨品數量多。同時,法官考慮被告於2017年已被捕,認為案中有延誤,因此酌量減刑。

認為貨倉部主管是案中主腦囚7年

法官續指,貨倉部主管吳耀倫是案中主腦,在多名被告之中是職位最高和權力最大,獲公司信任的程度亦是最高,有公司升降機的鎖匙和密碼。法官指,吳犯案違反誠信,最終判他監禁7年。

兩名認罪倉務員囚4年

此外,法官指倉務員何東⼭及何⼦賢犯案亦是違反誠信,但他們沒有公司升降機的鎖匙和密碼,反映他門獲公司信任的程度不是很高,最終判判兩人監禁4年,其中何子賢涉及的3罪都是同期執行。

安排貨車的前員工囚5年3月

至於前倉務員張家偉,法官指他不涉違反誠信,但他負責安排貨車和租用倉庫,其角色不單只是運貨,最終判他監禁5年3個月。

CHANEL每半年銷毀1至2萬件舊款貨品

控方案情指,CHANEL的香港分公司租用青衣嘉⺠領達中⼼的5樓為辦公室和貨倉,另租用23樓為貨倉。基於商業決定,公司每隔6個月左右,便會把1萬至2萬件舊款貨品銷毀。該些準備銷毀的貨品會被放入紙皮箱,再由23樓貨倉送到5樓,用絞碎機銷毀。首被告吳耀倫案發時任貨倉部主管,負責入口部,為倉務員何東⼭及何子賢的上級;次被告張家偉則為前倉務員,他於2011年離職。

兩名倉務員自願加班收起貨品

公司於2017年懷疑有人偷銷毀的貨品轉賣,派經理阮兆恆調查,阮發現兩名倉務員何東山和何子賢於1月20日,曾自願加班,閉路電視片段拍到他們曾把貨品放入紙箱,並收藏在23樓的隱蔽處,一名貨倉助理經理到隱蔽處查看,發現大量本應已銷毀的貨品。2月2日早上,次被告用密碼和鎖匙開7號升降機到23樓,並在何東山協助下,用唧車把33個紙箱運到U/G層停車場的一部貨車,首被告則一直在U/G層徘徊,之後返回5樓。

警員當日接報到場,在33個紙箱發現123個銀包及601個⼿袋,該些貨品在同年1月應已被銷毀。警方又發現4名被告均有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