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山半島業主求准免拆僭建物 官指屋宇署無權准建後才批 裁敗訴
港島獨立屋豪宅紅山半島在2023年9月世紀暴雨後,發生山泥傾瀉,並揭發多戶涉僭建。其中一戶的洋房花園及平台被指有僭建物,屋宇署向該戶業主發出清拆令,業主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遭駁回。業主早前申請司法覆核(HCAL1227/2026),指屋宇署可以行使酌情權,不發出清拆令,而是要求業主改動僭建物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展程今(11日)下判辭,指屋宇署無權在僭建物建成後才批准它存在,並只能發出清拆令,否則會鼓勵業主不作申請便興建,最終令法例形同虛設,裁定業主敗訴,並需支付26萬元訟費。
申請人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屋宇署署長和申請人妻子FARLOW MARGARET ANNE,被列為利益關係方。
申請人認有僭建物但結構安全
申請人和妻子為紅山半島52號洋房的業主,屋宇署於2023年12月發出清拆令,要求他們拆除洋房的僭建物,申請人繼而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上訴聆訊時,申請人不爭議涉案構築物屬僭建,但其一方的證人則認為,洋房的僭建物結構上安全。審裁小組本年5月駁回上訴,認為審裁小組無權要申請人改動僭建物。
認為屋宇署可行使酌情權
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審裁小組駁回其上訴的決定,或由不同成員組成的審裁小組重新考慮其上訴。
申請人指屋宇署可行使酌情權,在考慮安全問題後,讓部份僭建物保留。惟審裁小組採取「一刀切」的態度,認為讓業主改動僭建物並不可行。
官指屋宇署只能發出清拆令 不能發改動僭建物命令
法官在判辭指,屋宇署有責任保護公眾。而未經屋宇署審批的構築物,有威脅公眾安全的風險。為了令公眾不受建築物帶來的風險威脅,應要求業主折除其僭建物。
法官認為,《建築物條例》無賦予屋宇署在僭建物建成後才批准僭建物存在。屋宇署在此情況下,只能發出清拆令,不能發出改動僭建物的命令,若屋宇署可事後批准該些僭建物存在,會鼓勵業主興建構築物時,不向屋宇署申請,若政府執法他們才作出申請,最終令法例變得無效,因而裁定申請人敗訴,並下令申請人需支付署方26萬元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