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與女童性交罪成 民青局委任監察委員會調查

撰文: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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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區議員施駿興(37歲)今日(14日)被裁定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還押等候判刑。民政事務總署回應稱,政府非常重視區議員的品格和誠信操守,並會密切留意司法程序進展作出適當跟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已收到元朗區議會主席及三名元朗區議員根據《區議會條例》致函就此發起調查,局長會按《條例》及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委任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

被告施駿興稱,他年輕時曾任模特兒,有為品牌拍硬照和走秀。(陳蓉攝)
被告施駿興否認16年前非禮及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陳蓉攝)

事發時女童13歲 女方十多年後報警 施駿興被控兩罪

被告施駿興涉於16年前在學校的課外活動中認識一名11歲女童後,曾非禮該女童,並在該女童約13歲時發生性行為。女方十多年後報警,施否認指控否認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DCCC424/2024)早前在區域法院審理,法官陳廣池今(14日)作出裁判。

施駿興被控1項非禮及1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2008年11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法官截定非禮罪不成立 但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

女事主X早前供稱,她讀小學時,施曾接她放學,並帶她到公園,期間摸她胸部,並有合照。她升中學後,二人重遇並成情侶,她指施在情人節作出請求,要她在一個月後的白色情人節「要用啲白色嘅嘢慶祝」,二人最終亦在當天發生性行為。

法官陳廣池認為非禮罪控方未能確證案發地點,裁定非禮罪不成立,但與事主X對非法性交控罪,陳官認為X作供時交待詳情,其應亦配合少女情竇初開的表現,故接納其證供,裁定施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陳官下令施須即時還押,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判刑。

被告施駿興。(朱棨新攝)
被告施駿興否認17年前與未成年女童發生性行為。(陳蓉攝)
施駿興的胞姊施詠議稱, 她當年經常帶女兒回娘家叫父母幫忙照顧,以證施家經常有人。(陳蓉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