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海員剃智障大姨陰毛 欲性交不舉想尋性刺激 認非禮囚20月
退休海員在其妻逝世後,代其妻任妻智障胞姊(即被告的大姨)的監護人,惟他有次把大姨帶回家後,為她剃去陰毛。他把大姨送回宿舍後遭職員發現。退休海員早前承認非禮,案件(DCCC957/2025)今(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透露,被告向心理專家透露,曾想過與事主性交,惟他不舉而未成事,故改為剃其陰毛以尋性刺激。徐官斥被告作為事主的監護人,理應捍衛事主的尊嚴,但他卻利用其身份侵犯事主,事主表達能力有限,不代表她沒有受到傷害,判被告入獄20個月。
被告只有小二程度
被告L.H.Y(現68歲)承認一項非禮罪,指他於2024年8月16日,在香港將軍澳非禮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子X。庭上透露,被告在香港出生,沒有案底,學歷至小二程度,只能閱讀少量中文,曾任職船員,至2025年退休,現正申請綜援。
求情信稱一時糊塗犯案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沒有再與事主接觸,他認罪及自首為最大的求情理由。被告親撰的求情信亦提及,他已深切反省,當初因一時糊塗犯案,明白事情有違社會道德,更對家人造成困擾,望法庭給予機會改過自新。被告又稱與事主非直系親屬,但他仍有照顧及支援她,過往不時與她晚膳,他現已明白辜負了事主及家人的信任,願承擔後果。
事主表達能力有限困擾或難察覺
官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因其表達能力有限,難以反映事件對其情緒造成的影響。據院舍職員觀察,事主沒有與事件相關的創傷反應,惟就此情況而言,其困擾可能難以察覺。
事主事發後失去外出機會
報告續指,事主因失去外出的機會,以及未能與被告接觸感到不安,反映本案令事主的生活質素下降,而與家人聯繫對其身心健康極為重要,影響不容忽視。雖然她毋須接受心理治療,但其情緒仍需持續關注。
被告透露想與事主性交但不舉
徐官關注,被告與感化官會面顯尷尬,未有詳細敘述案情,惟他與心理專家會面時,則提及本想與事主性行為,惟因不舉未能成事,故剃去其陰毛欲尋找性刺激。官認為,兩種說法截然不同,但控方案情中未有提及此部份內容,故法庭只會作參考之用。
事主未能表達不代表沒被傷害
報告續指,被告認為事主缺乏理解能力,亦未有表現抗拒,以為事件不會對她造成傷害,惟官強調,事主未能清楚表達,不代表沒被傷害。另外,被告有家人支持,而且年事已高,故其重犯機會較低,毋須接受心理治療。
應捍衛事主尊嚴卻以監護人身份犯案
徐官引述案例指,本案性質嚴重,事主缺乏理解能力,屬脆弱及易受傷害人士,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為事主及其家人申冤。事主被動及易受擺佈,遭被告利用進行性侵。他本應捍衛事主的尊嚴,卻利用其監護人的身份犯案,而且犯案過程歷時5分鐘,反映他非一時衝動。
事主理解能力有限難以自我保護
官強調,案發時二人在睡房內獨處,事主沒有反抗能力,孤立無援,被告藉其脆弱及依賴犯案。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理解能力有限,難以自我保護,性侵造成的影響會更加深遠。本案唯一的減刑理由為被告認罪,考慮所有因素後,判囚20月。
事主胞妹去世後被告任其監護人
案情指,事主X現年69歲,在1979年確診中度智障。她自1994年居於弱智人士宿舍,其胞妹為其監護人,被告是事主的妹夫。事主胞妹離世後,被告成為其監護人。
宿舍職員為事主洗澡時發現異常
在案發當日早上,宿舍職員在事主沐浴時曾為她檢查,當時並無異常。其後被告接事主外出晚膳,同晚把她送回宿舍。至翌日早上,事主洗澡時,職員發現其陰毛被剃去,於是通知宿舍經理。
事主透露遭被告剃陰毛
事主透露,被告曾在單位睡房用剃刀剃去其陰毛及摸她的陰部。她被送往醫院檢查,其身上沒有明顯傷勢。同日深夜,警方搜查被告住所,檢走了5把剃刀。
被告稱心血來潮及好奇而犯案
至8月18日,被告自首。他在警誡下承認,曾剃去事主的陰毛,請求給予機會。此外,被告在錄影會面下表示,他現時與妻子同住,是事主的前妹夫。在案發當日,他接走事主後,帶她回到住所。因心血來潮及好奇,他叫事主脫褲,並剃去其陰毛,歷時約五分鐘,期間有觸碰到事主陰部。
其後他把陰毛用報紙包好,掉到大廈大堂垃圾桶內。此外,他亦曾叫事主赤裸躺在床上,並觸摸其陰部。被告亦表示,過往沒有做過類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