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查冊新規需符「指明目的」 新聞報道可引「公眾利益」惟需審
現行土地契約註冊制度下,就土地紀錄等文件的查閱人,無任何限制。政府計劃收緊查冊安排,須符合「指明目的」才可查冊。當局在文件註腳列明九項「指明目的」,當中不包括新聞報道之用,但有「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或查閱」,若以此查冊須事前作聲明,並要説明如何使用查冊資料達致聲明目的,由土地註冊處處長作考慮。
曾經是新聞從業員的選委界立法會議員陳凱欣認為,政府並非有意圖或刻意收緊新聞自由,但期望當局好好平衡個人私隱與新聞自由。她認為若傳媒有合理懷疑,又能證明查冊已獲編採共識,當局應避免阻礙正當採訪。
現時本港土地註冊採用契約註冊制度,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相關附屬法例,建議明年首先在新批土地實行業權註冊制度,為新批出的土地發出紙本業權證明書及電子複本等,並計劃透過附屬法例形式,將兩項制度的部分行政安排看齊,包括放寬容許以電子方式,提交物業轉移及交易註冊申請。
同時,當局又建議限制現有按《土地註冊條例》註冊的土地及日後新土地的查冊安排,只有符合法例的九項「指明目的」,才可查冊。當局指,措施旨在於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與維持土地註冊處查冊系統角色之間取得平衡,以確保透明度和效率,形容對香港物業市場的運作和經濟至關重要。
利便某註冊權益的處置或傳轉 |
根據經修訂的《業權條例》遞交申請 |
進行審計、對土地或物業作出估價、進行測量工作或就交易或建議訂立的交易進行盡職審查 |
建築物管理 |
為執法或規管的目的行使任何權利、履行任何職責或執行任何職能 |
法律程序或確立、行使或維護任何法律權利 |
為學術目的或就物業市場作出報告進行研究或一般分析 |
進行市場研究 |
為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或查閱 |
在當局七月初透露的「初步構思」中,「指明目的」之例子包括「就物業市場進行市場調查或作出報道」,惟「指明目的」在附例的字眼,則改為「為學術目的或就物業市場作出報告而進行研究或一般分析」。
至於另一個指明目的「為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或查閱」,當局在註腳中舉例,稱在涉及大規模僭建物及無主物業的新聞調查個案中,有必要申請查閱相關物業的土地紀錄。惟基於此理由提出的查冊申請,查冊人須提供聲明,聲明所要求的土地紀錄是為聲明目的所需要,且土地紀錄只會用於聲明目的,並須説明會如何使用土地紀錄以達致聲明目的。
符「公眾利益」可查冊 惟需土地註冊處處長考慮
當局並指,土地註冊處處長會對公眾利益申請「個別考慮」,包括申請目的、權衡披露利益是否大於私隱、紀錄如何使用以符合公眾利益,以及會否遭不當使用或濫用。處長若不信納,須拒絕申請。不過上述考慮因素未在附例具體列出。至於日後查冊安排,立法會文件只提及日後會發出指引。
附屬法例上周五(16日)刊憲,以「先訂立、後審議」形式訂立,立法會周三(21日)作審議。
陳凱欣料政府非刻意收緊新聞自由 冀免阻礙正當採訪
曾經是新聞從業員的選委界立法會議員陳凱欣認為,政府並非有意圖或刻意收緊新聞自由,否則可「落閘」連提供聲明都不考慮,但如何為之過份披露個人私隱難有客觀的準則,期望當局好好平衡個人私隱與新聞自由。
陳凱欣又提到,以往的確有人濫用查冊,惡意披露他人私隱,有必要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惟她坦言做新聞有時候「唔查又未必知有問題」,認為若傳媒有合理懷疑,又能證明查冊已獲編採共識,當局應小心避免阻礙正當採訪。
陳凱欣又關注,新聞講求即時性,日後若加上聲明的限制,或會影響報道無法按時刊出,「例如好突發嘅事故要查冊,運作上有無方法令傳媒好簡單就查到呢?」她建議政府加強與傳媒溝通,試行或初期執行新查冊安排時,可多收集傳媒意見。
查車牌終審判決:無理由將真誠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政府近年多次修改傳媒查冊的制度。2019年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查車牌,選擇查冊目的為「其他交通運輸事宜」,被警方拘捕及起訴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蔡玉玲2023年在終審法院獲得終極勝訴,法官指無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運輸署2024年修改傳媒查冊程序,由以往透過網上查冊系統申請,改為逐次向運輸署長作例外申請。記協認為運輸署做法有違言論及新聞自由原則,不符合終審裁決,申請司法覆核,今年三月被判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