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舊生咬甩警長手指 堅稱當刻未意識口中物 官:殺人都係一刀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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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畢業生杜啟華於2019年7月反修例事件中,咬斷一名警長無名指,被裁定意圖傷人、襲警等4罪成,判囚5年半。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今(16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當時場面混亂,杜被警員拖拉, 臉部被人按著,或未能在1秒內意識到口中異物為警員的手指,因此無法肯定他有傷害警員的意圖。法官彭寶琴卻稱:「通常襲擊都係電光火石之間,殺人都係一刀。」彭官亦質疑,是否「有人塞東西入口便咬咗先?」她最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會在 3 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上訴人杜啟華(27歲,法律行政人員),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3樓等處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襲警、對他人身體施加嚴重傷害、有意圖而傷人共4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他今就對他人身體施加嚴重傷害及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提出上訴。

上訴人杜啟華。(資燉圖片)

2019年7月14日沙田衝突及被告涉咬斷警長手指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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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被警員拖拉未能在1秒內意識情況

代表杜的律師指,杜當時被3 至4名警員制服及向後拖拉,同時有人按著其臉部,杜或未能在少於1秒內、隔著口罩的情況下,意識到口中物品為警員手指,無法肯定他有傷害警員的意圖。即使杜自主地作出咬噬動作,他當時被警員拖拉「咬緊牙關」,不代表他要傷害警員。彭官聞言謂:「通常襲擊都係電光火石之間,殺人都係一刀。」

重申杜唔知咩嘢咬咗先

律師又指,杜首先要確認口中物品是警員手指,才可確立其傷害警員的意圖。彭官反問:「如果係自主行為,佢唔知係咩嘢,點解要咬呢?有人塞嘢入你口,你會唔會咬咗先?」律師強調,控方無法證實杜在 0.66 秒內,便能確認口中物件是警員手指,才作咬噬,重申杜當時「唔知咩嘢咬咗先」並不足以達到特定意圖。

控方指杜應預見口中異物是手指

律政司的代表則指,原審在裁決時已提及,肯定被告大力咬噬口中異物時,「預見該異物必然是其中一名嘗試制服他的警員手指」,認為上訴方理據不成立。

彭官聽畢陳詞,認為案件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案件編號:CACC6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