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已非傳染病 1月8日起違反防疫規定者不再定罪處罰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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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出台《關於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通知指出自明日(8)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和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332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332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

新冠肺炎1月8日起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VCG)

據了解,新冠被肺炎納入傳染病管理以來許多人因為違法防疫規定被判刑,去年(2022年)11月,遼寧2名早前染疫的貨車司機因未報備行程,導致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離,涉嫌在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分別被法院判處4年有期徒刑。

《通知》指出,隨著疫情防控面臨新形勢新任務,防控工作進入新階段,綜合考慮妨害疫情防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對相關法律適用作出及時調整,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妥善處理相關刑事案件。

《通知》強調,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和嚴重妨害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重點機構防控秩序,對涉疫藥品、檢測試劑等制假售假、走私販私、哄抬物價等危害嚴重、性質惡劣等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治,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對涉疫輕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導和化解矛盾,統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復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融入司法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