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性侵耀樂一次過觸犯4條法律 律師揭下場:7年以上有期徒刑

撰文:網路溫度計Daily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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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昨(20)日遭抖音創作者耀樂爆料交往期間曾偷拍性愛影片、未經同意進行性行為,甚至同時劈腿多人,對此炎亞綸深夜緊急出面道歉,坦承與耀樂確實有段感情,也願意彌補之前的過錯。

不過台灣律師看完炎亞綸聲明後直搖頭,表示對方16歲未成年拍攝性愛影片已經觸法:「不是影片不是你流出的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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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樂指控炎亞綸罪行,哪些可能已經觸法?

有網友根據耀樂貼文分析炎亞綸可能觸犯哪些法律:

一、「看我還在睡,就不管我的感受,執意進入」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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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16歲的時候,期間你有嘗試在性愛時拍攝錄影,這是我當時唯一的底線,我很嚴肅的跟你拒絕,你也跟我打勾勾答應了,...,趁著我不注意,依然拿手機偷拍錄影」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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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跟你的性愛影片被傳播出去了」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四、「我如果出來選擇爆料的話,你當時要請黑道處理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台幣)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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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律師針對炎亞綸聲明出面回應!沒有《兒少法》前仍有舊法規定

Facebook Page「巴毛律師混酥團」針對炎亞綸昨日發表聲明表示,耀樂當時16歲屬於未成年,拍攝性愛影片會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的問題,「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炎亞綸真如耀樂所說是偷拍行為,也會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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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巴毛律師補充,雖然不確定耀樂所指偷拍是什麼時候,但他強調「7年以上有期徒刑你知道是什麼概念嗎...而且這是非告訴乃論欸,炎P你要確定捏」,同時說明舊法也有《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

一、拍攝、製造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二、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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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DailyView網路溫度計」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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