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姐妹借腹生子 姐姐反悔起訴爭撫養權 法院:應尊重孩子意願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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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宗姐妹間「借腹生子」引發的撫養權糾紛案,妹妹婚後多年未孕,與姐姐姐夫商量後,由對方代為懷孕生子。兩姐妹後因生意矛盾,加次妹妹離婚,姐姐便以沒有完整家庭為由,向法院起訴爭取撫養權。
江蘇城市頻道《零距離》節目介紹,妹妹婚後多年未孕,遂與姐姐姐夫商量,由姐姐代為懷孕生子。孩子出生後,所有法律文件均以妹妹和妹夫的名義辦理。
從懷孕開始至入院的產檢,包括出生以後的證明,所有的材料都是以妹妹和妹夫的名義辦理,產檢、產後的一些護理,金錢方面全部由妹妹妹夫支出。
多年來,孩子與妹妹妹夫一家生活融洽,周圍鄰居也一直認為孩子是妹妹妹夫親生。可隨後,姐妹倆人因生意產生矛盾,加之妹妹的婚姻出現問題。妹妹妹夫離婚後,孩子繼續與妹妹生活。
姐姐考慮到妹妹沒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孩子能不能得到良好的照顧,就起訴到法院,要求主張孩子的撫養權。
一審法院認為,4人一致認可孩子是姐姐姐夫所生,判決支持姐姐姐夫的撫養權主張,但妹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身份關係不適用自認原則,未進行親子鑑定便認定姐姐姐夫為孩子的生物學父母存在程序瑕疵。
同時,法院認為孩子已年滿8周歲,與誰生活應尊重其意願,而孩子亦明確表示不願意跟隨生母生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在處理撫養權、撫養費、撫養關係變更等問題時,要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為原則,同時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法院應綜合考慮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條件、教育環境等多方面因素,確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經法院了解,當時的姐姐沒有工作,姐夫在工作中摔傷,並且夫妻倆已育有兩個孩子,經濟負擔較重。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姐姐姐夫的訴訟請求,孩子繼續由妹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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