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替代框架|岑子杰:須海外註冊或違終審 籲政府聽意見
岑子杰挑戰同性婚姻部份終極勝訴,政府必須在今年10月立法訂立替代框架。過去兩年政府無公開諮詢,終於在7月2日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擬設立「登記制度」,且必須先在海外註冊結婚。司法覆核挑戰人岑子杰接受《香港01》訪問,認為文件中建議的框架內容,以「超出想像」的低程度地,去闡述同性伴侶的核心權利,要先在海外註冊,未必符合法庭判決須使同性伴侶「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的要求;法庭判決亦表明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要先海外註冊再回港登記是自相矛盾,部份地區離婚手續亦相當麻煩。他期望政府可以聆聽民間團體聲音,立法會舉行公聽會,設有檢討機制,「好難樂觀,但要抱持天真希望。」
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表示,對替代框架感到失望,部份同性伴侶或因經濟壓力而未有海外登記,他擔心替代框架會對其造成不公,甚至衍生更多法律訴訟。
反對同性婚姻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則表示,新制度是對於維護傳統家庭價值黑暗的一天,感到非常難過。
岑子杰:先海外註冊「𢱑爆頭」 或引起更多訴訟
岑子杰說,文件中建議的框架內容,以「超出想像」的低程度地,去闡述伴侶的核心權利,甚至懷疑未能符合終審法院判決中的要求,因判決指明制訂框架須使同性伴侶「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看到要先在海外註冊才可登記,真係『𢱑爆頭』(抓破頭皮)。當日法庭判決我部份終極勝訴,就是表明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現在卻要先在海外註冊,就等於承認海外婚姻,百思不得其解。」
岑子杰認為,此要求或者不符判決中,同志的「核心權利」要與異性戀相符的原則,或引起更大的法律訴訟,是浪費公帑。
外國離婚制度複雜
岑子杰2014年在美國紐約與丈夫結婚,他說不同國家或地區對離婚的要求亦不同,例如美國一些州份要求先分居三個月,「兩個人要離婚,要飛去外國,在外國分居三個月,才可以離婚,再回香港撤銷登記,根本就是折磨。」
三點希望:溝通、公聽會、檢討機制
對於政府立法建議,只提及醫療、身後事等,岑子杰亦表示失望,「除了生死大事,其他權利都好重要,懲教的探視權等,亦很重要,亦不涉及福利、公帑,我希望政府要微調的空間。」
岑子杰提出三點希望:政府可以充分與民間團體溝通,平衡保守的意見與聲音,微調立法方案;立法前在立法會舉行公聽會;有檢討機制,這樣才能讓社會更有活力。「李家超說他有抱負,寧做艱難改革者不做安逸停滯者。我好難樂觀,但要抱有天真的希望,令社會更開放和有改變的空間。」
婚姻平權協會:海外登記有經濟壓力
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認為,替代框架非常保守,其中一項登記條件要求雙方已海外註冊,並無涵蓋本地無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惟部份同性伴侶或因經濟壓力而未有海外登記,他擔心替代框架會對其造成不公,甚至衍生更多法律訴訟。
文件只提身後事及醫療 協會:「似乎將現有嘅嘢再包裝」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文件提及,同性伴侶可享有涉及其同性伴侶醫療及身後事宜的權利。醫療方面包括同性伴侶可參與醫療決定、器官移植等;身後事方面則包括領回遺體、使用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墳場、火葬場及骨灰安置所等。
邱銘諾說,文件並無着墨其他權利和責任,即使提及身後事和醫療權利,惟「睇唔到有任何新嘅嘢」,舉例醫療方面已有預設醫療指示,讓同性伴侶參與醫療決定,他形容「(文件)似乎係將現有嘅嘢,再包裝起嚟」,對框架感到失望。
翻查資料,政府曾在一宗涉及同性伴侶身後事的司法覆核中,表明沒有對同性伴侶作差別待遇。該案申請人為男同志李亦豪,他因無法以配偶身份代其亡夫處理身後事,於2021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配偶定義。不過,政府方在聆訊前去信向李澄清,政府就認屍、火葬、申請死亡證、處理身後事等程序中,並沒有對同性伴侶作出差別待遇的政策;死因庭及死因條例也沒有對同性伴侶作差別待遇,雙方最終同意撤銷覆核申請。
替代框架與社群想像「仍有一段距離」
邱銘諾表示,同志社群有不同聲音,大致分為支持同性婚姻或支持民事結合的主張,惟替代框架與社群想像「仍有一段距離」,他期望政府提供全面框架保障同志關係。
翻查資料,容許香港同性伴侶到海外註冊的國家包括美國、澳洲、加拿大等。台灣雖然是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區,但其中一方必須為台灣居民才可成婚。
萌家香港:失望、遺憾
一直提倡設立伴侶制度的性小眾團體「萌家香港」表示失望及遺憾,表示2017年已有過半市民支持同性婚姻,到2023年支持比例更升至60%,僅17%不支持,認為社會早已準備好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團體質疑同性伴侶卻要出國註冊婚姻,方能回港獲法律承認,認為是製造不公平的歧視。
Alongside同行:身後事順序需釐清 海外註冊成障礙
為性小眾提供生死服務的社企「Alongside同行」表示,立法建議文件並沒清楚列出處理身後事的順序,若家人反對之下,誰有最終權利去處理身後事仍需進一步𨤳清;必須先在海外註冊才能在本地登記,對缺乏經濟能力的伴侶構成障礙。
梁美芬:香港黑暗的一天
一直反對同性婚姻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在網上回應指,認為政府的立法建議,是打擊家庭價值,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制度上打開潘朵拉的盒子,「我一直認為政府不是沒有選擇的,政府輸了岑子杰案但判決岑子杰案的判辭在第10段b中提及如果有重大的理由,政府可以去法院申請延期。政府卻沒有試行這一步,卻匆匆動以緊急及缺乏諮詢的情況下,將這個所謂民事結合框架拿上委員會討論。本人感到非常難過。今天是香港黑暗的一天。」
根據文件,政府建議透過立法方式,讓同性伴侶可在新設立的登記機制下申請進行登記,使其同性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獲得承認。同性伴侶在提出申請時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雙方的性別相同;
.雙方均已足18歲;
.雙方或一方為香港居民;
.雙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的法律,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
.雙方各自沒有任何有效的與第三方註冊的婚姻、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以及
.雙方的關係必須在親等限制關係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