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終院指港府未有替代途徑承認屬違憲 岑子杰部份勝訴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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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年與同性伴侶在外地締結,婚姻卻不獲港府承認,他於5年前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本港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違憲,獲高院裁定敗訴。岑早前再提終極上訴,強調同性與異性伴侶關係本質沒有差別,若港府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外,或會令人覺得兩種關係並不平等,若港府不承認在海外結合的同性婚姻,會帶來實質負面影響,例如影響繼承權等。終院今(5日)判下判辭,裁定指港府沒有提供其他替代途徑承認同性婚姻屬違憲,裁定岑部份勝訴。

終院以大比數裁定,政府並未履行其積極義務,確立替代途徑讓同性婚姻獲法律承認,亦沒有給予適當權利,屬違反《人權法案》賦予的權利。

婚姻平權協會發聲明指,終院的裁決對整體社會而言是一個重要的勝利,裁決明確指出香港法律必須尊重和保障同性伴侶,判決不會對任何人構成損害,惟裁決未有接受同性婚姻,認為仍是有不足之虙。

岑子杰就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未獲承認而提出終極上訴。(資料圖片)

上訴人為岑子杰,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

岑提出3爭議其中一個裁定違憲

岑在終極上訴時提出3個爭議,包括:本港法律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確立同性婚姻;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是否違反基本法的平等權利。終院裁定岑提出的第二個論點,即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確立同性婚姻屬違憲。

岑:拒認同性婚姻會向公眾傳遞錯誤訊息

岑認為,現行政策有其合法目的,鼓勵「傳統婚姻」,若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也無法達至這個合法目的,因為同性伴侶不會為了符合現有政策,而選擇與異性結婚。若政府拒絕承認同性婚姻,會向公眾傳遞錯誤訊息,令人覺得同性婚姻價值比不上異性婚姻。再者,本港法律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亦沒有其他途徑確立同性婚姻,會造成實際負面影響,例如影響同性伴侶的繼承權等。

律政司:婚姻權利侷限於異性伴侶

律政司則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有關婚姻權利的條文,提及「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的婚姻權利應予以確立,當中「男女」僅侷限於異性伴侶。律政司又認為,岑希望爭取同性伴侶的「核心權利」,例如繼承權等,但「核心權利」的概念模糊不清,難以在法律上獲得支持。

案件編號:FACV1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