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國珊評論元朗「狗咬狗」引錯法例 一端倪疑信錯AI|政壇諸事町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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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YOHO大狗咬死小狗的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主人疑無為施襲的大狗使用牽繩及戴口罩。多名議員關注現行法例是否有改善空間,其中新界東南立法會議員方國珊亦在社交平台評論事件,稱《狂犬病規例》規定20公斤以上狗隻要以不超過2米長的狗帶束縛,違例最高可罰款25,000元。她其後刪除貼文。

翻查資料,方國珊所提及的犯罪行為,正確應是《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第9條。違例者除了最高可罰款25,000元,更可被判監3個月。觀乎方國珊的貼文,有一個端倪疑信錯AI搜尋資料,就是文中有一處寫上「你提到的『用帶綁緊』規定,主要出自......」。有議員表示AI雖然普及,不過仍是輔助性質,不能盡信。

方國珊評論元朗「狗咬狗」引錯法例

方國珊評論元朗「狗咬狗」事件引錯法例

方國珊周一(17日)晚上在社交平台發文,評論元朗「狗咬狗」事件。貼文中,她點列式提及大狗狗主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肇事狗隻後果、行政處分,其中引述香港法例解釋刑事責任。

你提到的「用帶綁緊」規定,主要出自《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第22條。若狗主違反(即20kg以上狗隻在公眾地方未被長度不超過2米的狗帶束縛),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港元。
方國珊

正確為《危險狗隻規例》 而非《狂犬病規例》

翻查資料,方國珊所提及的犯罪行為,正確應是《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第9條。根據該法例,體重達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隻在公眾地方,須以長度不超逾兩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任何人士如違反有關規定,可被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換言之,並非《狂犬病規例》,而是《危險狗隻規例》。違例者除了方國珊所指的最高可罰款25,000元之外,更可被判監3個月。

方國珊評論元朗「狗咬狗」事件時疑引錯法例。

至於《狂犬病條例》(第421章)第23條,提到狗隻在公眾地方時或在其他地方而按常理可預料狗隻會遊蕩至公眾地方時,必須以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妥善控制。任何人士如違反上述法例,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

方國珊評論元朗「狗咬狗」事件時疑引錯法例。

一端倪疑信錯AI

觀乎方國珊的貼文,有一個端倪疑信錯AI搜尋資料,就是文中有一處寫上「你提到的『用帶綁緊』規定,主要出自......」,疑似是向AI查詢相關資料時,AI一般而言會作出回應的書寫風格。

有政界中人表示,作為立法者,發言時理應對法例有準確掌握。誠然,AI盛行的世代,重塑職場,不過部分工作始終不能人類,而是懂AI的人取代不懂AI的人。經一事長一智,有議員表示AI雖然普及,一向都是以輔助性質搜尋資料,不會盡信,明白「Fact-check」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