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英御狀|林定國:法庭未取特首證明書 國安委將開會定斷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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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就國安法案件辯護,觸發人大常委會釋法。釋法內容列明,法院考慮海外律師能否處理國安法案件,應當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若法院向沒有取得證明書,將由特首領導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決定,但沒有提及如何處理黎智英案。

身兼國安委成員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31日)撰文表示,由於法院沒有在有關案件中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故此按照釋法,需要由國安委作出判斷及決定。他稱,香港國安委如何決定仍是未知之數,但有強烈意見認為應該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對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案件作出限制,最終會採取一刀切或以個別個案申請等其他方式處理,將由國安委開會討論後定斷。

國安委將討論採取一刀切 或以個案申請處理

林定國強調,今次釋法並沒有觸及《香港國安法》除第14及47條以外的條文、或《基本法》的任何條文。《基本法》第35條說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但這權利只是指在香港有全面資格執業及願意接受委聘的律師;以專案方式聘用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從來不是必然權利,按現時法律制度,必須在滿足嚴格條件下由法院酌情批出許可。

他指,無論國安委依據釋法所作的最終決定為何,海外律師仍然可在民事案件以及不涉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按現行機制申請專案許可代表當事人,沒有絲毫影響。

釋法僅澄清《香港國安法》第47條適用範圍

《香港國安法》第47條列明,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遇到須認定問題,即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出,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亦屬須認定問題。林定國指,釋法並沒有增加行政長官在這方面的權力,只是澄清了該條款適用範圍。事實上,《基本法》第十九條也有類似安排: 如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而該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他稱,證明書制度不單有堅實法律基礎,亦合情合理。

林定國說,國防、外交及國安問題均不屬於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下的管事。而事實上,基於國安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有能力作出合適的判斷,而且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只是向法院提供一項有約束力的證據,不是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

普通法下一般不對涉國安行政決定作覆核

林定國提到,釋法進一步澄清了假如法院未有就上述問題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國安委應依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可作出判斷及決定,有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釋法只是重申這規定及指出國安委的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即使在普通法下,法庭一般亦不會對涉及例如國防、外交和國安等特殊性質的行政決定作出覆核。他指,國安委所作的決定必定是《港區國安法》第14條規範的職能的範圍內,第14條沒有賦予國安委任何司法權或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