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譚惠珠:無影響港司法權 釐清行政權處理涉國安問題

撰文:何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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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海外律師案引法釋法風波,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30日)通過《香港國安法》第14及47條解釋草案,釐清在港無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處理涉國安法案件時,應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亦有權對是否涉國安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現身在北京、有份列席今次人大常委會議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早(31日)接受電台訪問表示,今次釋法對香港司法權完全不受影響,強調討論過程中無對香港法庭作任何批評,更是強化授予香港的權力,又稱過去處理國安事宜上,行政及司法有些混淆不清,重申涉國安問題應由行政權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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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表示,今次釋法對司法權完全不受影響,討論過程期間亦無對香港法庭作任何批評,只是想釐清國安委員會權力,包括認定《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問題,當涉國安案件時,在港無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須應行政長官取證明書。她稱在2011年有關剛果(金)案時亦涉及證明書,取證明書的步驟不會影響審判獨立。

她又說,釋法另一點提出如果香港法院未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國安委亦有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判斷是否涉及國安,而行政司法機關、以至任何機權均不可干預,並要尊重及執行國安委決定,即代表法庭有問題時可按第47條向行政長取證明書,無的話就會交由國安委以第14條處理。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現時《法律執業者條例》條例未有列明海外律師可以或不可以處理香港國安案件,特首李家超昨指會考慮修例。譚惠珠則預料條例會修改,但北京並無討論應如何修例,又稱今次釋法無直接說明海外律師是否可參與國安案件,最終交由香港決定及解決問題,不同於以往5次釋法,今次是強化授予香港的權力並交由香港自己使用。

譚又說,以往香港在各方面、包括處理國安事宜上,行政及司法有些混淆不清,重申任何國家在處理國安問題時,均應以行政權先行,以非司法權,因法官只會按法理及理據判斷是否足夠定罪,故今次國安案件交由國安委判斷亦屬行使行政權,不影響獨立審判權。

黎智英。(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