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特首「證明書」機制如何運行?黎智英聘英御狀被推翻?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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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進一步說明特首的國安權力,確認國安案件聘用海外律師屬於「第47條」列明應由特首認定的問題,香港法院在處理申請時應向特首索取證明書。如果法院無提出,由特首擔任主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應介入作判斷及決定,根據《國安法》「第14條」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證明書」機制究竟如何運作?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主動權在於法院,但政府都有一定角色,作為控方可提出某一議題屬於「第47條」範疇,要求法院考慮向特首索取證明書。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接受查詢時,則指如果法庭不提出,律政司可以直接報請國家安全委員會決定。

當局強調釋法只是解釋立法原意,有關機制及權力由《國安法》立法之初已經存在。不過,政府在黎智英聘御狀案中未懂用權,多次上訴至終審庭落敗,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對於黎案的最新回應,是根據釋法須由國安委決定。陳弘毅則指,最大可能性是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訂明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新規定,而明年9月開審的黎智英案,就會適用經修訂後的新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

索取「證明書」由法院決定 律政司可提出要求

《香港國安法》第47條列明,應由特首認定的問題包括「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釋法說明國安案件聘用海外大狀亦屬此範疇。陳弘毅指根據機制,是否索取「證明書」要由法院判斷,而黎智英案如果有啟動機制,特首證明書可能就會列出「聘用無本地全面執業權的海外律師可能帶來國安風險」,法庭接獲證明書後再作判決。

「證明書」內容範圍有限 不影響審判權

不過,高院批准黎智英聘請英御狀Tim Owen未有索取特首證明書,陳弘毅指政府都有角色,作為控方可提出要求,再由法院考慮。陳續指「證明書」只認定是否牽涉國安、或者國家機密,並不影響審判權:「47條證明書是有限範圍,唔能夠決定有罪冇罪,例如認定證據『X』是國家機密,不等於被告一定有罪,最終都係法院判。」

除海外律師 「第47條」還適用甚麼「認定問題」?

經過今次釋法,根據「第47條」應認定的問題還有甚麼?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特首是最終負責人,釋法不只是解決海外律師問題,也清晰指《國安法》的執行機制、精神原意及機制。陳弘毅則指根據條文,最有機會需要「認定的」是某些資料與證據是否涉及國家機密,他舉例《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行」是否屬國安罪行,其實都可以是「認定問題」,藉此適用「指定法官」及較高保釋門檻,不過法院之前已經在判決中接納了政府這個觀點。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 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 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 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法》第十四條

黎智英聘英御狀如何處理?
林定國:國安委將開會討論斷定

黎智英聘英御狀一案,政府已終極敗訴,根據機制會如何處理?林定國傍晚撰文指國安委將開會討論斷定。而根據釋法內容,是否將動用「第14條」權力作出不受司法覆核挑戰的決定?陳弘毅指,政府已表明會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屆時可能一刀切唔畀請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到時修改了,基於舊嘅已經唔適用,新例就唔(可能)能夠再參與。」

陳弘毅料本地修例 黎案明年9月開審適用新例

被問到既然有關機制自《國安法》立法已經存在,律政司在黎智英申請聘用Tim Owen時沒提出是否失誤?陳弘毅指目前已有終審判決,只能夠中央釋法,未來如果修例亦非推翻法院判決。梁愛詩則指「一開始法庭無做」,未來如何跟進就視乎政府決定,以後如果特首就審訊發出「證明書」,外界一定會知道,但正如其他國安案件未必公開詳情內容。

梁愛詩指要正面看待釋法,認為是完全根據「全面管治權」落實,尊重高度自治權,「法律就係咁,就要做」。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第14條」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