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改組|議員醞釀出「尚方寶劍」特權法 逼段崇智現身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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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大改組爭議聲音不斷,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明日(4日)召開第三次會議,惟中大校長段崇智缺席之前兩次會議。法案委員會成員、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鳴宣稱,15位法案委員會委員中,有5名議員正探討動用「尚方寶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中大管治。

據《香港01》了解,部分議員有鑑於段崇智一直未有現身草案委員會會議,逐以動用「尚方寶劍」特權法調查中大管治問題,逼使段崇智出席法案委員會會議。

是否動用特權法 議員意見不一

管浩鳴接受報章訪問時指出,中大校董會主席查逸超曾指出,在制定校董會議程時被繞過,立法會議員對此感到震驚。他又稱,倘若段崇智不出席明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他可能提出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並指中大急需改革。不過,他未有詳細解說詳情。

另一名法案委員會成員、工聯會立法會議員梁子穎稱,希望校董會可以處理事件,倘若情況有所改善、立法會議員得到足夠資訊,則毋須動用特權法。

另外兩名法案委員會委員也對動用特權法有保留。新民黨的黎棟國指,校董會有責任監督中文大學的運作,特權法是最終的手法,現階段不應該就是否使用特權法下定論。新思維的狄志遠同樣指出,特權法不應被任意運用,認為改革應達成共識,而非激發衝突。

截至今日下午一時,立法會網站仍未顯示明天會議的出席名單。之前兩次會議,中大方面由校董會主席查逸超、副主席陳德霖、常務副校長陳金樑和副秘書長黃陳慰冰出席。而陳金樑出席首次會議時的身份為署理校長。

如用特權法調查 校徽事件及校長續約必追究

至於為何要出動被視為「尚方寶劍」的《特權法》,有立法會議員坦言,段崇智一直缺席草案委員會,議員無法正接向段崇智了解中大的管治情況,現時的醞釀動用特權法,是逼使段崇智現身法案委員會的手段。另有議員預料,現階段而言,未必真會動用「尚方寶劍」,現時目標是要讓段崇智知道立法會確實有傳召的權力,逼使他現身議會。

有資深議員指出,如最終真有議員建議要動用特權法,經大會表決後可成立專責委員會,或授權教育事務委員會跟進,屆時便可傳召段崇智及相關人士出席會議及提供資料,以調查中大的管治問題,預計校徽事件、段崇智的續約問題會是重點。

而《2023香港中文大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不會因議員醞釀動用特權法受影響。因為,要引用特權法必須經由立法會大會表決通過,現時正處於休會期,議員不想影響草案的審議進度。

立法會曾動用《特權法》。(資料圖片)

被傳召者必須作證 否則警察拘捕強迫列席

根據《基本法》第73條第(十)項,香港特區立法機關有權在行使《基本法》第73條所載的任何職權時,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一般而言,任何可列入立法會議程作討論的事宜,不論直接關乎政府運作或有關社會整體利益,均屬公眾利益,立法會有責任加以研究;如有需要,並可進行調查以使政府向公眾問責交代。

而立法會可授權事務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或授權新成立的專責委員會引用特權法,如擬委任專責委員會,慣常做法是在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籌備小組委員會,以草擬擬議決議案,訂明調查範圍。決議案通常根據內務委員會的決定,由所成立的籌備小組委員會主席或內務委員會主席動議。因決議案由議員提出,議員投票時需要在分組點票下,在地區及功能組別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別過半數通過。

根據特權法,立法會可傳召任何人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件。證人拒絕出席時可由警察拘捕強迫列席。

回歸後曾六次引用特權法

回歸後,立法會曾6次引用《特權法》,分別是1998年的「調查新香港國際機場開始運作時所出現的問題的專責委員會」、2001年「調查公營房屋建築問題的專責委員會」、2003年「調查對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爆發的處理手法的專責委員會」、2008年內務委員會屬下「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和「調查有關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的事宜的專責委員會」,及2012年「研究梁振英先生以西九龍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評審團成員身份在該比賽中的參與及相關事宜的專責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