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30情境題 「睇唔起」內地人會犯法?執到機密要坐監?

撰文:潘耀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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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連續5日召開會議,逐條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的草案。全份草案有181項條文,委員會花20小時會議完成審議全數約70條有關罪行的條文。

連日來,議員提出多條情景題,讓官員解答希望釋除疑慮。《香港01》整合會議上30條「問與答」,讓讀者掌握甚麼情況下違法、甚麼情況下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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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三十問與答|

▼煽動意圖▼

選委界管浩鳴:
有人將《蘋果日報》作紀念放在家,會否成為管有煽動刊物?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需要有合理辯解,例如「我擺咗好耐,我唔知原來仲擺喺到,目的都唔係做煽動,我唔知道存在」等就可以處理問題。

新民黨葉劉淑儀:
有氣球印上煽動文字,例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然後放氣球,會否已經屬於煽動?如有煽動的雕像沒有文字,又會否屬煽動意圖?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放「光時」氣球肯定是煽動意圖的其中一種表達形式,而製作強烈煽動訊息的雕像有機會屬於煽動意圖的作為。

經民聯林健鋒:
對政府政策提出反對意見會否觸犯條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煽動意圖罪絕不阻礙市民表達意見,不影響社會批評政府,香港需要不同聲音,就算是表達很強烈的意見都沒問題,反而很歡迎。不過如果言論是旨在挑動情緒、破壞安寧就有分別。

選委界陳紹雄:
大學科研收集社會意見,其中可能有具備煽動意圖的意見,會否觸犯條例?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
科研收集沒有煽動意圖而取得資料、刊物,就不會跌入罪行。

民建聯陳克勤:
2019年有人刻意針對國內同胞,會否是歧視而非引起憎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煽動意圖並非僅僅歧視如「睇你唔起」,引起憎恨是更嚴重。

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陳以詩:
發表文章指香港司法機構極度腐敗,解決方法是選舉法官制度,如何判斷屬「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而不犯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若沒列明司法腐敗理據和建議,可能令人推論撰文目的屬挑起憎恨,相反就判辭提出意見或建議改善制度,則予人不同感覺。

選委界簡慧敏:
由誰舉證行為是否具有煽動意圖?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要證明一人有煽動意圖需要由控方證明。

▼國家秘密▼

實政圓桌田北辰:
如果沒有印上政府內部傳閱文件,是否收到就可以披露,2018年紅磡站剪鋼筋事件,如果沒有獨立調查委員會去調查,真的影響乘客安全,我用公眾利益去抗辯應該可以?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如此特定場景,其實不方便作出討論。

民建聯黃英豪:
民間大量科研,如何才算國家秘密,將來有否確認機制?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沒有特定機構確認,但特首可以出證明書是否國家秘密,又稱自行研發的發明不會無端端沒有權限,不過如果與政府合作發展,政府施加限制,自己披露可能違法。

新民黨葉劉淑儀:
公眾利益辯解是否要沒有其他可行方法之後才披露?武漢李文亮醫生發現了新冠病毒,先跟上司說,抑或他直接說出去呢?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
該人要合理地完成所有步驟,是否披露前都做了。絕對不是有公眾利益就自動可以辯解。

A4聯盟楊永杰:
有人意外檢獲國家秘密文件,如果保留是否已經違反國家秘密罪?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罪行要素是明知有關內容屬國家機密,若「唔覺意」檢獲就不會是「明知」。如果閱讀有關內容後發現屬於國家機密,按常理應盡快交予有關當局,無理由掉進垃圾箱或交予其他人。

民建聯黃英豪:
如何判斷資料是否「看似國家秘密」,是否有客觀標準?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
關鍵不是消息真或假,而是利用公職人員身份發布消息,而是想危害國家安全。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條例針對的是公職人員「放流料」,而該「流料」又「好鬼似」,舉例訛稱有國家即將派軍隊攻擊香港,「放啲假嘅機密出去,人哋信以為真嘅話,你會引起社會動亂同社會嘅不安,造成國家安險。」

民建聯周浩鼎:
倘有公職人員因個人原因而發放確信是真實的機密文件,但該名人士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該人士是否仍受免責辯護保護?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
除違反公務員守則,亦違反條例指明「不論該資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屬實,該人士即屬犯罪」,「因此呢,佢做咗嗰樣嘢呢,佢點都係死㗎啦,係爭在邊條罪。」

新民黨葉劉淑儀:
訛稱政府派3萬元令公眾空歡喜違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雖然不違反該條文,但會違反其他條文如公務員守則等。

▼境外干預罪▼

新民黨葉劉淑儀:
香港與外國智庫經常合作交流,很多英美智庫的董事局成員或高層,不乏當地政府前高官,本港智庫會否因為與外國智庫合作,甚至接受資助而觸犯條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任何機構與外國機構,甚至政府,都不會因純粹雙方合作或受資助而構成罪行,雖然雙方合作有機會屬於配合境外勢力,但要涉及意圖帶來干預效果及用不當手段才犯法。

A4聯盟楊永杰:
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方面,如酒樓老闆租出場地後才發現租借人為受禁組織成員,酒樓老闆是否需要即時終止合作,或即刻制止聚會?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重點在於是否「明知」,如果場地負責人「明知」對方是受禁組織,仍向其借出場地,即屬違法。

飲食界張宇人:
收到「某君」收訂,宴會當日才發現是被禁組織的活動,會否適時更新及公布受禁組織名單?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憲報有清晰列明被禁組織名單。

林定國(左)與鄧炳強今日(11日)繼續向法案委員會解釋草案條文(廖雁雄攝)

▼間諜活動▼

A4聯盟楊永杰:
有「龍友」收錢到軍事用地等禁地外拍攝,不知對方是間諜,即使絕無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都擔心會否違反「間諜活動」罪行?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在門口經過、純粹影相的話,不會構成間諜活動的罪行。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
倘「龍友」將禁區外的照片出售予明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的組織或團體,該行為受現有法例規管。

民建聯黃英豪:
「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中列明「軍火」的種類,「激光炮」等先進武器亦應包含在定義之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激光武器」未有如槍械、魚雷、地雷等列明在條例中,但只要是「任何擬在戰爭或武裝衝突的物品或裝置」都可包括在內。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0日)星期日繼續加開會議,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的條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軍事禁地多數位於山位,行山的市民或會誤闖入其中,只要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則不會違反條例(梁鵬威攝)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經民聯林健鋒:
聯交所、交易所等都是香港發展重要一環,草案仍是百密一疏,建議將上述設施列入草案當中,以作防範之用。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
條例特意以「不窮盡」的方式表達公共服務及設施,「因為我哋知點寫都唔會寫得曬。」

自由黨張宇人:
貨櫃碼頭不屬於條文所指的「公共設施」,是否受「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條文規管?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
公共交通工具或設施的定義「Flexible」(彈性),相信條文已涵蓋到需要涵蓋的公共設施。

A4聯盟楊永杰:
AI教唆分裂國家是否受條例規管?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
透過電腦程式去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似乎都可能可以包到落嚟。」

3月8日,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首次開會,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廖雁雄攝)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新民黨葉劉淑儀:
港交所、證監局人員為何兩個不包括在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名單範圍是「以風險為本」。

選委界簡慧敏:
條文所指的公職人員定義集中於受薪與否,機管局主席不受薪未有在名單上,會否「兜底」修訂?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受薪不是唯一考慮因素,整體安全風險最重要,草案上的名單建議是「活的清單」,日後可修改。

民建聯陳克勤:
已退休的公務員邀請在職公務員提早退休及移民,會否涉及煽惑離叛?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退休是正常活動,「有遲有早」,視乎個人生涯規劃,和放棄特區效忠是兩回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不打政府工不是放棄對特區效忠,一定不需要擔心。

今天(8日)刊憲的基本法23條草案,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一共有212頁。(盧翊銘攝)

▼叛國▼

民建聯周浩鼎:
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將犯叛國罪,是否一踏進組織即犯罪,不需考慮意圖?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加入已是自願,行為反映心態,「主動加入唔使講啦啩,背後已經包含意圖。」

商界(第二)廖長江:
協助與中國交戰的敵方屬違法,科技戰、金融戰等新型戰爭,條例會否涵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條例所指的戰爭是實體戰爭,金融、科技戰可以由其他條例處理。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3月11日開會,已連續第4日會議,出席的包括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廖雁雄攝)

▼叛亂▼

新民黨葉劉淑儀:
如果衝入中聯辦塗污國徽、佔領立法會「打爛啲嘢」是否屬叛亂?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理解正確,把尺是會否影響領土安全,如塗污國徽等,「把尺就會這樣度落去」。暴動與叛亂有差距,暴動不一定危害國安和整體公共安全,2019年「五區開花」就有整體性,對香港有整體影響,如果有地區勞資衝突導致暴力事件,屬個別情況。

基本法23條草案今天(8日)早上8時許刊憲,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小時後,立法會隨即加開大會審議草案,為23條草案首讀、二讀,二讀辯論中止待續。(盧翊銘攝)

▼隱匿叛國▼

經民聯盧偉國:
若知道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將犯叛國罪,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舉報,何謂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視乎個別情況,「我知悉後行去警署,切實合理地去到警署」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盡快」的定義,要以常理理解的速度,否則「啲人就會諗係咪下一秒就會比人拉。」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自問自答)
若有人向律師諮詢組織軍隊推翻特區或中國會否犯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若諮詢法律意見,律師不向外披露也不犯法,諮詢過程保密。若有人並非諮詢,向律師朋友透露將叛亂,律師如不披露即屬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