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毋須向被捕人提供延長羈留申請書 黎棟國質疑違人權法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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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1日)繼續召開會議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的草案。會上,多名議員關注「法院就申請延長羈留期的聆訊」中,警方不需向被捕人提供延長羈留申請書,新民黨黎棟國反問做法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如果佢唔知道警方揸住啲咩,佢點樣去抗辯呢?」。

律政司解釋申請書可能涉及案件情報,司長林定國指明白大眾關注公平性,強調其他地方在決定是否延長羈留期的聆訊過程中,亦未必由法院裁定。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1日)連續第四天開會審議條文(廖雁雄攝)

黎棟國質疑毋須向疑犯提供延長羈留書違人權法

委員會今天(11日)早上就草案中的第74條「法院就申請延長羈留期的聆訊」審議,有議員關注條例列明申請延長羈留期的申請書無需給予被捕人,擔心對被捕人抗辯造成不公。

黎棟國詢問,被捕人可否向裁判官申請取得申請書,因被捕人需要抗辯,「如果佢唔知道警方揸住啲咩,佢點樣去抗辯呢,變咗無辦法作出有效、對佢最有利嘅方法,喺法庭上面進行抗辯囉?」又追問做法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及第11條「被控告或判定有刑事罪的人的權利」。

林定國(左)與鄧炳強今日(11日)繼續向法案委員會解釋草案條文(廖雁雄攝)

律政司:延長羈留申請書內容敏感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補充,申請書內容可能涉及敏感及仍需調查的資料,加上以往亦有很多被捕人到法院申請要求查看搜查令申請書內容時,都被法院拒絕。

林定國補充,明白議員關心審訊的公平性,但綜觀其他司法管轄區,不是所有聆訊過程都有法院的角色參與,政府加入法院角色,是為了確保是否延長被捕人的羈留期時,權力不在於執法機關可以「獨行獨斷」,而須交由法院判斷。他相信法院查看申請書內容後,法官會平衡被捕人權利及控方所提供的資料。

吳秋北擔心14日羈留期未完成搜查影響案件調查(廖雁雄攝)

吳秋北擔心14日羈留期未完成搜查影響案件調查

工聯會吳秋北認為國安案案件複雜,通常警方需要更多時間調查,擔心14日羈留期內仍未完成搜查的話,即要讓被捕人保釋,擔心屆時會影響案件調查,詢問當局在羈留期方面能否保持靈活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認為,定訂法例時須符合「合理性、相稱性、必須性」,他提到鄰近國家新加坡容許在不經法院批准下羈留被捕人長達兩年,認為行政上方便,但他認為仍須平衡香港社會實際情況,及人權的保障。他又指,即使被捕人申請保釋,警方亦會提出保釋條件,如指定居住地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