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情境題:經紀替潛逃者處理MPF犯法? 撤銷護照怎回港投案

撰文:文睿 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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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2日)連續第五日召開馬拉松式會議,審議《基本法》第23條草案,《香港01》整理幾天審議條文時委員提出的各類情境,讓讀者掌握條文。

《香港01》整理過去兩天審議條文時委員提出的各類情境,讓讀者掌握條文,避免誤墮法網。(黃浩謙攝)

|23條立法・問與答|

▼法院就申請延長羈留期的聆訊▼

新民黨黎棟國:警方不需向被捕人提供延長羈留申請書,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如何確保被捕人可作出有效、有利的抗辯?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申請書內容可能涉及敏感及仍需調查的資料。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明白大眾關心審訊的公平性,但程序加入法院角色,意味執法機構不能「獨行獨斷」。

工聯會吳秋北:可否保留羈留期時限的靈活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法例時須符合合理性、相稱性、必須性,及考慮人權保障。

▼行動限制令▼

「A4」聯盟議員楊永杰:會否考慮使用電子腳鐐監控保釋者?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考慮到香港人權狀況,暫時未有該打算。

楊永杰(黃浩謙攝)

▼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

新民黨葉劉淑儀:與潛逃者離婚後分割資產,之後再處理資金,是否犯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未必違反「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條例,但伴侶或構成協助及教唆罪行。

新民黨黎棟國:經紀處理潛逃者MPF是否違法?是否有機制讓經紀將潛逃者MPF資金放入「放入大雪櫃」 ?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屆時會告之相關機構,提醒勿處理潛逃者的資金。

新民黨黎棟國(左)及新民黨葉劉淑儀(右)(黃浩謙攝)

▼禁止與潛逃者出租或租用物業▼

選委界議員管浩鳴:非法取得或管有國家機密的刑罰只是3至5年,但向潛逃者租樓則罰7年,「會唔會重咗少少,都係租樓啫」。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租樓都可以可大可小。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看電視才發現業主是潛逃者,租戶是否要漏夜拖篋離開住所?

新民黨副主席黎棟國:酒店向潛逃者租出房間是否違法?酒店客人眾多,「佢無可能知㗎喎」。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草案設有「特許授權」,受影響人士可以向保安局局長提出批予「特許」。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考慮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潛逃者前,與第三方訂立合約、協定和義務而成立合資企業或作投資行為,第三方不會僅僅因此被視為違法。

▼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公司▼

經民聯林健鋒:倘公司董事為潛逃者,「間公司死梗,咩都做唔到㗎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公司可以委任新股東,並強調《草案》只針對「成為咗潛逃者之後成立嘅公司」。

經民聯林健鋒(梁鵬威攝)

▼撤銷特區護照後如何回港投案▼

「A4」聯盟議員楊永杰:倘潛逃者希望「洗心革面」回港自首,但護照被取消下可以如何回港投案?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可發出「一次性入境證明書」,亦可向中國大使館求助,保安局亦可聯絡航空公司,安排該人上機並入境香港。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保安局局長取消有關指令後,他們可再申請特區護照。

楊永杰關注潛逃者被取消護照後可以如何回港自首。(黃浩謙攝)

▼建議海外證人回港作供▼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國安案件證人不在香港,可如何作供?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境外作供難以確定證人有否被騷擾或脅迫,建議證人親身來港。

民建聯周浩鼎(黃浩謙攝)

▼公務員為維護國安提供「協助」▼

民建聯陳克勤:行政指令中要求公務員須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協助」用字會否太寬鬆,令人「拖拖拉拉」、「求其敷衍」?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考慮在條文中加入具體協助維護國安的方法,包括配合、支持、提供資源以至有酌情權等。

民建聯陳克勤。(黃浩謙攝)

▼禁騷擾國安工作人員▼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林健鋒:如有人情緒激動,甚至爆粗會否屬騷擾行為?社會有負面詞語形容執法人員情況會否觸犯法例?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一時激動要看具體情況,未必具備意圖。

張宇人(廖雁雄攝)

▼對處理國安案件人員作出騷擾罪▼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見過大場面」的人或較不容易感到驚恐,草案會否減少對他們的保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立法原意是首先須合乎「常人都會驚」的情況,強調須符合合理性。

自由黨黨魁張宇人︰社會對於何謂「合理」的定義分歧,如何定斷「合理」?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合理」意味法庭審判時要加入合理考慮時、地、人,審訊時必然會考慮到社會當時的背景。

黃英豪。(黃浩謙攝)

▼針對騷擾國安案件人員的域外效力▼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英豪︰條例沒有域外效力,倘有人在境外發送信息騷擾指明人士或協助者,當局是否有權力執法或檢控?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倘騷擾信息是在境外發送至身處香港的指明人士,即意味部份犯罪行為在港發生,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鳴︰市民如何分辨何人是國安案件的協助者或曾處理國安案件?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以過往案例而言,指明人士通常會在法庭上表露身份,公眾屆時便會得知協助者的身份。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鳴︰律師完成協助國安案件後,該條例的保護可維持多久?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條例清晰說明須證明恐嚇與指明人士曾處理或準備處理國安案件有因果關係。

簡慧敏(廖雁雄攝)

▼修訂《監獄規則》▼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囚犯如不滿意懲教署長拒絕減刑的決定,感到受屈有否機會上訴?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當囚犯符合條件,署長會決定可否提早釋放,署方內部有程序,囚犯隨時可以上訴。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簡慧敏︰修訂是否等同沒有假釋安排?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囚犯提早被釋放不是權利,強調判處3年應該坐3年,減刑是懲教署署長的酌情權,視乎有否不利於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