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跳工|勞工處修訂守則 禁職業介紹所利誘外傭合約期內轉僱主

撰文: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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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今日(9日)頒布修訂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針對外籍家庭傭工「跳工」問題,即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僱傭合約以轉換僱主,《實務守則》規定職業介紹所須向外傭求職者清楚講解與外傭相關的入境規定,以及不得向在職外傭提供金錢誘因等,誘使其提早終止僱傭合約。

修訂的《實務守則》要求職業介紹所須清楚說明如職業介紹所未能完成所有服務,或外傭在兩年的合約期內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職業介紹所會否提供退款或另選外傭的安排。

規定職業介紹所須披露是否與任何財務機構有關聯

勞工處表示,因應近年公眾對職業介紹所服務提出的關注及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修訂的《實務守則》引入更多標準。

修訂的守則要求職業介紹所在作出牌照申請及續牌申請時,須向勞工處填報是否與任何財務機構有關聯;並規定職業介紹所不得向求職者提供有關個人貸款的資訊,以及不得扣押求職者的僱傭合約,迫使其支付或償還任何款項。

職業介紹所須向外傭講解相關入境規定

針對外籍家庭傭工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僱傭合約以轉換僱主的情況,修訂的《實務守則》規定職業介紹所須向外傭求職者,清楚講解與外傭相關的入境規定,以及不得採用向在職外傭提供金錢誘因等營商手法,誘使其提早終止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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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職業介紹所與外傭僱主簽約時列明外傭跳工會否退款

勞工處續指,為進一步保障外傭僱主作為消費者的權益,修訂的《實務守則》要求職業介紹所須在與外傭僱主簽訂的服務協議內,就各項服務類別訂明收費金額;並清楚說明如職業介紹所未能完成所有服務,或外傭在兩年的合約期內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職業介紹所會否提供退款或另選外傭的安排。

根據修訂的《實務守則》,職業介紹所須向勞工處提供與外傭求職者臨時居所有關的資料,並確保遵行相關規定。職業介紹所亦不得公開張貼、展示或披露求職者及有關人士的敏感個人資料。

根據《僱傭條例》,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士、其有關連人士或受僱人員如沒有遵從《實務守則》,勞工處處長可拒絕發出、續發或撤銷其職業介紹所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