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公屋住戶有商業行為可免刑責 黃碧如稱市民須在家工作

撰文:吳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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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針對以公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讓他人居住、及租戶家庭不居於單位,並且將其用於商業用途等兩情況定義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出席電台節時表示,濫用公屋刑事化會有一定阻嚇力,重申不影響公屋人士的小生計,如在單位內做小手工或補習等;而公屋住戶有商業行為則可免刑責,因市民或有需要在家工作,難以介定為嚴重濫用公屋。

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認為,修例要「一步一步」,未來再審視其他情況,如公屋富戶、空置單位等,是否納入條例中。

根據《房屋條例》,任何人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資料圖片)

其他情況可納條例? 招國偉稱待審視

招國偉今早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中表示,修例可加強阻嚇性。今次修例主要針對兩類情況,包括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讓他人居住、及租戶家庭不居於單位,並且將其用於商業用途,被問到會否有其他情況可納入條例,招國偉認為要審視,如連續三個月沒有住在公屋單位、或在申報時瞞報的富戶,但今次修例主要針對利用公屋單位賺取收入的人士。

至於有否居住在公屋單位內是否重要因素,招國偉認為要視乎單位主要用途是自住還是從事商業活動為主。他又指曾聽說過有公屋住戶將公屋租予旅客賺取金錢利益,不過相信這類行為現時不會再明目張膽地進行,惟不排除有「暗盤」。

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指曾聽說過有公屋住戶將公屋租予旅客賺取金錢利益,不過相信這類行為現時不會再明目張膽地進行,惟不排除有「暗盤」。(資料圖片)

重申不影響公屋人士小生計 如補習、做小手工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在同一節目上,再說明建議修訂《房屋條例》的情況,她表示將濫用公屋刑事化會有一定阻嚇力,而且主要針對利用公屋單位牟利、而不住在該單位的人士;重申不影響公屋人士的小生計,如在單位內做小手工或補習等。被問到如有公屋住戶居於單位,同時進行商業行為,如將單位轉為辦公室等,是否不受條例規管,黃碧如認為有市民需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則並非今次修例目標。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珮亦在同一節目中表示,過去對濫用公屋者,最多只是終止其租約,「公屋唔係佢哋嘅資產,收返唔係佢哋嘅代價」,認為修例後濫用公屋者便有實際後果要承擔。她又認為,修例後對嚴重濫用公屋的定義並不是要打擊小生計,而條例的門檻亦算高。

至於如何執法,她認為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每宗個案都需要合理研究,如有公屋住戶利用單位作貨倉同時報稱在單位內居住,但若見到整個單位放滿貨物,相信亦有機會是嚴重濫用,而且如要在單位內居住,相信住戶對居住環境會有一定要求。

有意見指出香港房屋協會住戶並不受今次修例規管,陳家佩表示,因為房屋署單位較房協多,二是房協多會參考房委會情況再跟進,以資產申報為例,房協亦是參考了房委會做法,再修改申報政策。而且修例將會提上立法會審議,期間相信會有更多意見,屆時房協或有機會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