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等7人721暴動囚25至37月 官指林錯估形勢需為情況惡化負責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和另外6人,被指在2019年7月21日,白衣人在港鐵元朗站聚集期間,向白衣人作出挑釁行為,包括投擲垃圾桶蓋等。控方指林卓廷曾呼籲眾人不要離開,目的為令更多人與白衣人對峙。林等7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今(2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稱,判刑要考慮政治大環境,亦需考慮當時暴動情況此起彼落,判刑困難在於既不能輕判,亦不能無基礎下重判,又特別指林卓廷錯估形勢,令情況惡化,須負更重刑責,判林入獄3年1月,但準其中3個月與47人案6年9月刑期同期執行,其餘6名被告囚2年1個月至2年7個月。
7名被告:林卓廷(45歲)囚37月、庾家豪(35歲)囚31月、陳永晞(37歲)囚31月、葉鑫升(31歲)囚25個月、鄺浩林(26歲)囚31月、尹仲明(48歲)被判囚28個月,及楊朗(26歲)被判囚31月,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詳看下錶)
官判刑前重提2019年的轉變
法官陳廣池指,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東方之珠黯然失色,不同政見人士如黃、藍對壘使社會嚴重分化。事件對不同政治光譜的人士有無名及無奈的痛,對於整個社而言卻是難容的痛。
案發當天多區騷動
事發當日,香港各區出現示威遊行,甚至騷亂,元朗地鐵站發生白衣人策動進行的暴動,一群非白衣人在閘內聚集,互相指罵甚至雙方互擲水樽,有人用消防喉射向閘外人士,造成另一場暴動。
判刑困難在於不能輕放亦不能重判
陳官形容,本案判刑的困難在於要考慮當時的政治大環境及暴力事件此起彼落,判刑時不能輕輕放下,也不能在沒有基礎下重判。
他又把他放在裁決書中的146張截圖加入判刑理由的附件中,並稱:「人就善忘嘅,唔提就唔記得個環境系乜野。」
市民去信法官為林卓廷求情
陳官又稱昨(26日)收到一封署名「香港市民」的求情信,想為林卓廷求情。陳官提醒,任何市民在法律程序未完結前,寫信予法官,某程度而言屬不當,若市民想為人求情,可以聯繫辯方律師等人。他讀出信中部分內容,讚揚林對社區服務的貢獻,又提及林在721事件中留在元朗站的的目的,望「公正嚴明」的陳官「明察秋毫」,給予較輕的判刑。陳官強調信中最後一句:「以免被旁聽人士及香港市民覺得有指鹿為馬之嫌。」
陳官又提醒在場的旁聽人士,任何行為都要承擔後果,不要因為喧譁,而干犯藐視法庭罪。
721襲擊事件的發生經過
林卓廷曾發帖文提醒市民要小心
控方案情指,當日香港各區出現示威遊行,甚至騷亂。林卓廷留意到元朗有白衣人聚集,於是在社交平台上發布帖文提醒市民要小心。晚上10晚許,林卓廷致電一名元朗警民關係組警長,透露正前往元朗。警長回應指警方正在元朗處理事件,指林到場或令情況更加混亂,著林不要前往。其後,元朗站有逾百人聚集,很多身穿黑衣的人到達元朗站,大多集中在收費區內,白衣人則在閘外,雙方互有對罵,並引發衝突。
七名被告被指曾作的暴動行為:
首被告林卓廷:不斷大叫「大家千祈唔好退」,呼籲黑衣人不要後退;指示黑衣人站在前面,叫多些人從月台下來大堂與白衣人對峙;透過擴音器叫喊辱罵性及恐嚇性言詞,挑釁白衣人,判囚3年1個月。
陳官指出,首被告林卓廷的角色有別於其他被告,他當時作為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在社會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到元朗站會自然產生不同的效應,令局面惡化。
感受不到林有悔意
陳官判刑時提到林的求情信文筆順暢,充滿悲情壯志,更引用了蘇東坡的詩句,惟他沒有感受到林有任何悔意。林對雙親、妻兒感到歉疚,卻認為自己無負於人。陳官認為林的從政經驗非淺,質疑他晚上入元朗是否真的為了監督警察、保護巿民,以及調解閘內閘外對壘的情況。
指林無勸阻或叫在場人士冷靜
陳官續指,林當日叫人不要行近閘機,但又叫人不要散去,要「頂住」、「唔好褪」;有人在林附近射水,他亦沒有勸阻,更從來沒有叫人冷靜,質疑:「這不是拱火澆油是什麼?」,認為林錯判形勢,促使在閘內人士聚集,令事件產生「螺旋式惡化」,令暴力的使用變得必然和無可避免地發生。
帖文突顯黑社會產生磁石效應
陳官形容,2019年是大動亂年度,721更是多事之秋,日間有港島區遊行,晚上在中聯辦更有激烈及大規模暴亂,從林在721晚上的一言一行,可見其確實意圖。他批評林在Facebook的3則帖文上,刻意突顯黑社會的元素,這些貼文亦產生了磁石效應。
指林直播白衣人卻無直播中聯辦的暴動
陳官認為,林叫助手錄影的行為,並非是僅為了讓其他人知道他正在「履行公職」。質疑當日中聯辦外亦有發生暴動,規模和暴力程度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林當沒有刻意到該處進行直播,以作為「履行公職」的舉措。
指林未有叫軍裝警員保護
陳官認為,鄧警長當時已經叫林不要入元朗,否則會火上加油,惟林當時沒有刻意叫警方保護,陳官認為,如當時林有要求警方保護,那麼在軍裝警員的保護下,相信會令事件的發生變得不一樣。
律師要求本案與47人案同期執行
林的大律師黃錦娟在求情時曾提及,林現因初選案被判監6年9個月,而本案亦是涉及林在2019年政治大氣候下所衍生和延續的政治行為,理應與初選案同視為政治相關事件,望本案刑期可與上述案件同期執行。
準3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惟陳官不同意上述說法,認為這變相令犯案多的政治人物所犯下的每宗罪行懲罰退減,同時亦對本案其他只干犯單一罪行的被告不公,亦會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犯案者干犯更多的罪行,因為這樣比干犯單一罪行更能得到輕判。
陳官認為,林在閘內暴動的角色明顯不過,亦使他有別於其他被告,遂判林入獄37個月,陳續指,本案的罪行性質與初選案不同,但在考慮到林在新的政治氛圍下再犯暴動罪的機會幾乎不存在,以及其父母的摯誠請求,決定酌情把本案的37個月判刑中的3個月,與林在47人顛覆案的6年9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次被告庾家豪:向白衣人大叫,做手勢挑釁對方入付費區;把一個告示板朝白衣人推跌,向白衣人投擲物件;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判囚31個月。
白衣人的挑釁不能成為干犯暴動的辯解
庾求情時曾指,閘內人群為被動的一方,沒有嚴重破壞,亦非挑起事端的一方,他們僅是白衣人的挑釁下作出回應,惟事件最後演化成雙方的對峙及破壞社會安寧。惟陳官認為,白衣人的挑釁不能成為干犯暴動的辯解。
庚非有備而來的「搞事份子」
陳官指出,庚非有備而來的「搞事份子」,也沒有號召及煽動的行為,亦因審訊的延誤而面對沉重壓力,認為庾重犯機會十分低,考慮到庾在整體案情中是較投入的角色,遂判庾入獄31個月。
官指2019年不少人忽然成了政治狂熱動亂者
第三被告陳永晞: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陳官指第三被告因未有深思熟慮而作出相關的行為,如今已深感後悔。陳官認為,陳永晞非主導者,亦非號召者,惟他批評其行徑亦助長了雙方對峙互斗的氛圍,是「一子錯」的明顯例子。他又指2019年不少人衝昏了腦子,忽然地變成政治狂熱的動亂者。不少人的參與都是一時衝動,以致使終生抱憾,悔不當初。在考慮所有減刑因素後,判第三被告入獄31個月。
第四被告要照顧妻女獲寬大處理
第四被告葉鑫升:把雨傘擲向白衣人;大叫和做手勢挑釁白衣人入付費區,被判囚25個月。葉求情時指出,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有沉重的家庭責任,因一時衝過已失去了引以為傲的社工工作,望法庭輕判。陳官指,考慮到葉要悉心照顧妻兒,決定寬大處理,在考慮所有減刑因素後,判葉入獄25個月。
第五被告曾四度擲物囚31月
第五被告鄺浩林:挑釁白衣人入付費區,舉起中指,作出挑釁手勢;向白衣人大叫,不斷投擲物件襲擊白衣人。陳官指鄺曾4次擲物,亦向閘外白衣人招手的動作。他的動作正在挑動雙方情緒,屬積極參與者,惟考慮到所有的求情因素後,遂判鄺入獄31個月。
第六被告曾為女傷者治理
第六被告尹仲明:將一件物件擲向白衣人。陳官指尹在本案的參與程度較低,亦嘗試協助一名女傷者的治理,在考慮到所有的求情及減刑因素後,遂判尹入獄28個月。,被判囚2年4月。
第七被告曾向現場人士射水
第七被告楊朗曾憤怒地指向一名白衣人,該名白衣人向黑衣人揮動雨傘時,楊看似準備襲擊對方;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
陳官指楊朗在暴動發生後的行動粉飾抹去,例如是曾在元朗港鐵站徘徊和換走身上的黑色T裇,又以自衛,保護他人等藉口作為抗辯理由。楊又曾向閘外人射水,認為此舉除了有攻擊性外,亦有挑釁性,會令把情況惡化。陳官指楊不時站在「前線」,其行動和出現亦會壯大聲勢,惟考慮到楊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以及其他的減刑因素,判楊入獄2年7月。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DCCC 113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