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案】馮與陳婉玉地下情13年 妻曾大爆:我忍咗10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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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2016年獨家披露,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曾與賭王何鴻燊的姨仔陳婉玉換樓,惟事件被揭發後,才發現與陳有著密切關係的並非女高官馮程淑儀,而是其丈夫馮永業,廉署調查後更發現,馮永業更曾收陳51萬元利益,涉助陳在直升機的業務,兩人因而被控,但只有馮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二人所涉的貪污罪均罪名不成立,法官更直言,相信二人當時打得火熱。
馮及陳二人在審訊自辯時,直認二人發展「地下情」達13年,更不時「拍拖睇樓」,馮形容是「隱婚」,但他與陳愛得轟烈的同時,又與妻子馮程淑儀維繫溫馨家庭形象,至被傳媒揭發,才被迫放下這段婚外情。
馮亦透露,至今仍與妻子馮程淑儀維持婚姻關係,據悉,馮程淑儀在馮陳關係被揭之前已曾大爆發,並在傳予馮的訊息指:「我忍咗十年」,惟內容卻未有直接指明是否指馮陳之間的關係。

馮永業與陳婉玉一直保持「地下」關係,至被傳媒揭發曾有換樓交易才揭發二人戀情。(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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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在女兒一歳開始發展婚外情

馮永業在作供時承認,他在女兒剛滿一歲時,已背著妻子馮程淑儀與陳交往,在政府工作逾20年的馮,做行政主任(AO)出身,在政府內一直被視為是明日之星,他與現任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於1998年結婚,為AO界的「金童玉女」,並在2002年誕下一女。

二人經謝天賜介紹認識

馮於2003年上任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當時經營港聯直升機的賭王何鴻燊外甥謝天賜邀請他出席飯局互相認識,在那次飯局中,馮與陳首次相見,但在飯局上,卻是陳與謝共同叫一份牛扒,對陳毫不相識的馮直言:「以為謝帶條女來。」飯局過後,三人相約打網球,之後卻成了謝見馮與陳相約的理由。

馮永業和陳婉玉在澳門「表白」飯局時的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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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當時婚姻出現問題

當時的陳的婚姻正出現問題,她發現丈夫出軌,與夫的19年的婚姻面臨破裂,陳覺得「個心碎咗」,甚至不想生存,又要定期接受心理輔導。這個時候,卻與馮邂逅,在她眼中,馮很細心、溫柔、有風度,亦會幫她拿網球袋,令她覺得舒服。相較脾氣暴躁而常冷待她,甚至會用粗口罵她的前夫,陳愈覺馮吸引,因為馮不但從不會大聲對她說話,又常會顧及她的感受,即使她不說話,馮也會知她的心意,陳直言與馮一起「唔止係比較開心,而係好開心」。

打網球結緣 澳門晚餐表白

二人不但因打網球結緣,更「擦出愛火花」,作為有婦之夫的馮,亦不理道德標籤,於2003年12月10日與陳到澳門約會時,亦有向她表白,陳甚至保存著當天的直升機票作為紀念。

馮陳二人雖然相戀13年,但兩人作供時均指其實二人見面時間不多,陳多半都在「痴痴地等」馮,且多半是與馮午飯或放工後短聚,陳又知馮對投資物業有興趣,為了想增加相見機會,陳亦開始投資,更不時與馮一起「睇樓」。而馮亦承認會叫陳搬近他一點以便二人見面,例如馮住羅便臣道夏蕙苑時,陳就住在羅便臣道1號,陳亦曾趁馮到華盛頓工作時,特別飛到華盛頓陪馮遊玩。

馮永業供稱,陳婉玉(圖)被稱呼「馮太」時感高興。(資料圖片)

陳強調自知不會做成馮太

雖然二人打得火熱,當中也帶有苦澀,陳作供時說:「我知我無機會做到馮太。」但她稱有時「睇樓」被誤認為「馮太」,內心都會感到高興,她亦明白作為太太知丈夫有第三者是「好辛苦」,她承認自己破壞了別人的家庭,但「一定唔會叫佢(馮永業)離婚」。

傳媒揭發地下情告終

馮在2006年尾離開政府後,繼續與陳交往多年,由離任至拘捕的十年間,二人曾34次訪澳門,又5次去過外地,馮亦大讚陳「好好、非常好」,指陳溫柔,又從無對他有要求,無論是時間或名份上均如此,陳亦指二人是真心相愛,但這段「地下情」直至2016年被傳媒揭發才告終。

馮永業(圖左)在警誡下稱,與陳婉玉否關係「好似夫婦」。(資料圖片))

馮妻曾發短訊:我忍咗10年

二人於2016年11月3日因本案被捕,據了解,陳的手機中保留了兩人數年間的通訊紀錄,內容顯示二人在被捕前仍會定期見面,但對話也是比較淡然,不見親暱的用語,反之在馮的手機卻一無所獲,完全找不到任何與陳的通訊紀錄,而他與妻子馮程淑儀的對話亦是較為公式化,不過馮程淑儀卻在馮被捕前大爆發,直指「我忍咗十年」,惟內容卻未有透露是否與馮陳的「地下情」有關。

調查時曾以為馮當陳是「金主」

由於無法取得7年或以上的出境紀錄,亦無法證實馮陳二人何時開始交往。消息人士指,調查時曾認為二人在馮離開政府後才開始交往,事發期間仍未「乾柴烈火」,以為馮只是當陳是「金主」。然而二人在庭上作供透露,他們早在2003年已表白並來往,並一直維繫著這段「地下情」,至2016年被傳媒揭發後才告終,亦不再作來往。

庭上重遇如陌路人

兩人因為被控,至今年5月起在區域法庭審訊的10多天,二人在庭上重逢,雖然馮及陳獲批不用坐在犯人欄應訊,可坐在律師席後方,但曾經相愛的馮及陳,連日來並沒有同坐,中間相隔著各自的律師,庭內庭外也沒任何眼神接觸。即使二人各自在庭上講述當年的戀情時,也只是望著雙方律師,未有任何眼神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