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案】馮與陳婉玉脫貪污罪 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還押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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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被指收取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港元作為購買半山單位的訂金,以優待陳或其相關的3間公司。二人早前說就受賄、行賄等罪受審,二人自辯自揭相戀十多年,經常一齊「睇樓」,馮指那筆錢是陳主動把買賣樓利潤分予他;陳的律師亦指只是給情人的利益,一份「無辜的甜頭」,但強調這與馮的公職無關,馮亦沒在公事上優待過陳。法官今(14日)作決,接納二人有情侶關係,打得火熱,而馮亦有助陳打理物業,認為是買賣物業的利潤之說非全無可能,故裁定兩人提供及收受利益罪名不成立,但官認為馮不可能不知陳的公司董事身份,認為他刻意不作伸報,故裁定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馮須還押至9月12日判刑。

被告馮永業被控收受利益,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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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告馮永業(55歲),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女被告陳婉玉(62歲),被控向公職提供利益罪。馮永業由資深大狀謝華淵代表,而陳婉玉則由資深大狀余承章代表。

官信馮陳有情侶關係

法官游德康裁決時指,相信馮陳之間由2003年開展了情侶關係,亦相信馮在雍景臺交易中,被加名字在臨時買賣時,兩人已打得火熱,關係如同夫妻。但法官,若陳希望以51萬元巴結馮,不需要如此大費周章,透過如此迂迴曲折的方式提供利益,陳可以簡單利落地在澳門或內地買一隻價錢相若的名貴手錶,不用留下如此容易追蹤的物業買賣足跡。裁定陳提供利益,及馮的收受利益罪名,均不成立。

但就馮另涉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認為馮在任公職時,無可能不知道陳婉玉作為公司董事的身份,亦無可能不知道他必須要申報,認為他是刻意這樣做,故裁定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陳前夫有到庭旁聽

陳婉玉前夫亦有到庭旁聽,離庭時記者問到,對於陳在庭上指遭他家暴是否屬實,及如何看待馮陳關係時,他未有回答,只稱「比啲空間我」。曾在本案作供、陳前夫的表弟哈永豪亦有到庭旁聽。

二人在航空業務上有連繋

控方案情指,馮在2003年至2006年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期間參與政府多項重要及敏感的政府決策,包括處理班航權分配、直升機場擴展計劃,西九龍直升機場的減租等8項申請;而陳當時為港聯直升機有限公司、港聯航空有限公司及港聯直升機(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而陳有關連的部份公司,亦有參與部份申請。

陳婉玉提供利益罪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鄭子峰攝)

陳代簽買賣合約

陳於2004年9月23日透過一間名下公司簽署地產代理協議,欲購入羅便臣道雍景臺單位。同月28日,馮與同一地產代理,簽訂同樣的代理協議,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顯示,原本買方的名字被刪去,變成馮為買方,且由陳在該合約上代表馮簽名,陳並以個人名義,開支票為馮支付51萬臨時訂金,陳因而被指向馮提供利益。

馮未有向政府申報與陳關係

控方指馮的職務決策與陳相關的公司有關連,但馮並沒有披露他與陳曾就雍景臺單位作商議,以及他曾接受了陳的利益,直指陳代付的51萬利益是給馮的「甜頭」,以令馮作出優待陳相關3間公司的決定,認為馮是故意不作出申報,行為失當。

不過,馮及陳在庭上自揭2003年開始交往,經常「拍拖睇樓」,又多次一同外遊,亦互相大讚對方是好情人,二人一直維持關係至2016年遭傳媒揭發。

被告陳婉玉被控提供利益罪。(資料圖片)

馮稱陳分買樓利潤予他而已

就雍景臺單位買賣一事,二人說法則稍有不同。馮稱當時經常替陳處理物業投資,原本想推薦雍景臺予陳作投資之用,但他認為陳對購入雍景臺稍有卻步,故幫陳「啃咗」該單位,事後因陳主動提出將早前買賣物業的利潤分予他,抵銷了由陳墊支的雍景臺51萬臨時訂金。

陳聲稱唔記得有51萬

陳則指,單位由馮介紹她買的,當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付了訂金後,馮突然向她表示他也想要雍景臺單位,故陳將單位讓給馮。對於已付的51萬臨時訂金,陳稱「去到層樓佢要之後,我已經覺得件事完咗,唔記得有51萬出現」。

辯方指此乃「畀利益情人」

雙方的代表大狀在結案陳詞時均稱強調,二人當時的關係為案中的關鍵。資深大狀謝華淵質疑涉案短暫、無重要性或只屬技術性的「利益輸送」,是否就足以令馮在處理涉案8個項目上優待陳;而資深大狀余承章則提出,法庭需要考慮有關利益是否因馮屬陳的「隱婚夫婿」而得到,抑或是因馮的公職。若陳只是「畀利益情人」,則屬「無辜的甜頭」。

案件編號:DCCC76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