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飲食業|食肆本地員工被減鐘數 指控公司借外勞換血省開支
政府前年起容許飲食業等低技術工種無上限輸入外勞,至今飲食業界已獲批2.3萬名,被本地勞工及工會批評「搶飯碗」。
有效力同一食肆超過17年的年長員工指外勞一到,僱主即要她「減鐘」,變相減薪,堅持不減照「返足鐘」,即被僱主用粗言穢語辱罵「傻X」,意興闌珊無奈辭工,方知她原來一直被僱主剝削,無紅日假、年假,公司也沒有為她供強積金。不過老闆不認帳,過去17年應得的補償大幅縮水至不到一半,同時受法例追索期受限,只能無奈接受。
勞工處表示,按「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僱主不得以輸入勞工取代在職本地僱員,僱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處會作出行政制裁。處方呼籲如僱員懷疑僱主以輸入勞工取代本地僱員或僱傭權益受損,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
政府前年起容許飲食業等低技術工種無上限輸入外勞,至今一年半,計劃共批出逾5.4萬名外勞,當中2.3萬人為飲食業界。
17年無簽僱傭合約 無享受一切合法僱員福利
67歲的霞姐(化名)在九龍區一家有近百張枱的大型地區食店任職雜工,當初被老闆出高薪挖角要求「幫下手」,在未有簽僱傭合約下,一幫便幫了17個年頭,除了2016年店舖停業裝修八個月,她一直都在該食店工作,由未有最低工資之時的時薪35元,做到70元。
期間,一切合法僱員福利,包括年假、法定假期等,霞姐統統沒有享受到,老闆亦沒有支付有關換算薪酬。工作方面,洗碗、打雜、傳菜、倒垃圾,統統都要做,初時每日上班12小時,凌晨才下班,自疫情後,被要求減至八小時。
店方所聘外勞抵港後 老闆即提出「減鐘」 每月3日鐘數減半
自「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實施,店內已請了三位外勞,但當時仍未對霞姐有影響。不過今年2月初,店內一日之間再來了三位操普通話的外勞,包括兩名廚房工、一名樓面,同日老闆要求霞姐每日再「減鐘」到七小時,當月另外三日更要減至四小時。
工作內容上,一些本身霞姐需要擔任、較容易的工作,例如晚上賣啤酒等,變為由外勞擔任,而傳菜、洗燒臘檔等較辛苦工作,霞姐繼續被安排擔任。
無簽合約惟仍滿足「418」規定 可享法定僱員保障
以八小時計,霞姐當時日薪為560元,被「減鐘」後,每日少70元至280元。她因擔心無法應付生活所需,經社區組織協會向勞工處求助。
協助霞姐的社協幹事吳衛東引述勞工處職員指,霞姐的個案雖然雙方沒有實則簽訂合約,但由於滿足「418」(連續四星期受聘18小時或以上)規定,可視為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有法定僱員保障,「你繼續堅持返八個鐘,直到對方炒你。」
堅持上班不減鐘數 稱被老闆罵「傻X」 憤而決定辭職退休
霞姐遂應勞工處職員建議,在該三日堅持上班八小時。不過,過程間霞姐受到老闆大聲辱罵,她憶述對方「話我『傻X』、『叫你返四個鐘,你就返八個鐘』」。頭兩日霞姐未有回應,到第三次霞姐憤而表示退休,要求對方補回多年來應付的有薪假期、長期服務金等費用,但「無、無、無,乜都無」。
辭職後,霞姐在3月及4月曾回餐廳觀察其本來的工作崗位,例如賣啤酒及洗廚房等,均由外地勞工擔任。據霞姐了解,該批職員與食店簽了兩年合約,日薪600元,但工時較長,估計至少十小時,亦即換算時薪比霞姐低。不過,他們有例假,亦由於外勞規定,老闆有為他們提供住宿。
追討17年年假、法定假日、長服金共42萬 老闆只肯付不足一半
霞姐其後向勞工處求助,向公司追討過去17年的法定假日、年假薪酬、長期服務金等,合共42萬元,並於本月中旬與老闆到勞工處勞資調解科調解,惟對方只承認店舖是在2016年裝修後才開始營業,又將以往每年新年共2.7萬元的「開工利市」當作「花紅」,計入賠償當中,只願意支付2016年至今共九年的假期補償,大約18萬元。
無奈的是,根據法例,勞資審裁處的勞資申索最多只可追溯六年,即霞姐若不接受前僱主願意賠償的18萬元,上庭所得很大機會會更少,只得接受一條路。霞姐坦言不甘心,「無奈到不得了,17年佢對我(好像)一啲功勞都無。」
幫公司到街市買魚期間跣倒受傷 無醫療津貼、無有薪病假
除了外勞,霞姐又憶述指,在食店工作的頭九年,老闆對她態度還不錯,但之後店面請到一批外勞後,對她態度亦有所改變。
霞姐又憶述17年間,曾因工嚴重受傷三次,但老闆都沒有報工傷,亦沒有支付醫療費用,大嘆對方無良。其中一次,霞姐替店舖到街市買魚期間,因地面濕滑跣倒,「個頭腫到拳頭咁大,痛到滮尿。」
她說回到店時,竟換來老闆一句「抵死啦,你咁唔小心」。事後霞姐由親人陪同入院,所有醫療都是她自費,而停工休息四日,並無享有薪病假。
66歲的王先生(化名)以往從事資訊科技行業,因疫情生意大受打擊,公司倒閉後,於2月下旬入職九龍區一間連鎖集團的餐廳,該品牌在港有近40間餐廳,連同同集團其他品牌,則有超過200間。
試用期內突然無再派更 質疑因公司聘請了外勞
王先生在該店任職廚房助理,每日工作10小時,月薪為16,500元,其餘薪酬、假期等乎合例規定。不過,在王先生入職第17日,有相熟同事向他表示,公司招請到外勞,他們即將加入,着他「搵定後路」,故王先生翌日向公司請假見工。
當日是公司公布未來一周更表的日子,不過王先生在無收到通知下,被人從公司在通訊軟件的報更群組上踢出組。王先生其後致電分區經理,對方表示稍後會安排他到去其他區的分店工作,不過一直未有回音,最終王先生在無工開的情況下,被迫辭職。由於事件發生之時,王先生仍處於首月試用期,因此未有代通知金等可追討。
指「通風報信」同事被長期加班 最終辭職
王先生又指,更諷刺的是,當初向他「通風報信」的同事,本來同樣每日工作10小時,同期被公司要求改為每日12小時,加班費為56元每小時,比平均時薪略低。該同事由於被迫長期加班,最終同樣辭職。
勞工處:僱主不得以外勞取代在職本地員工 違者需面臨行政制裁
《香港01》向勞工處查詢有關外勞取代本地僱員的投訴個案宗數、僱主違規數目等,未獲正面回應。處方表示,按「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規定,僱主不得以輸入勞工取代在職本地僱員;如需裁員,應先裁減輸入勞工。僱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處會作出行政制裁。
處方呼籲,如僱員懷疑僱主以輸入勞工取代本地僱員或僱傭權益受損,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勞工處會進行調查及跟進。
勞工處又指,現正檢討優化計劃,包括涵蓋範圍、運作和實施安排;促進及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措施;保障輸入勞工權益的措施。政府會充分考慮各持份者的意見,從而擬定未來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