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員捅穿囚友直腸 官指助理非蓄意容許 但懲教員口供可圈可點
西貢壁屋懲教所有年輕囚友遭懲教員用地拖棍「捅肛」至直腸穿洞,並需作手術,當日在場的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被指知情不報,被控行為失當,案件(DCCC1096/2024)今(15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姚勳智指郭雖有疏忽,但與這蓄意容許不同,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然而姚官亦提到兩名較高級懲教人員的供詞,一人在郭未作舉報時已到控制室看閉路電視片,另一人又叫下級在報告加休假同事的簽署,姚官認為他們的口供可圈可點,難以盡信。
一級懲教助理脫行為不當罪
被告郭紹輝(55歲,退休一級懲教助理),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於2023年12月26日與2024年1月17日之間,未能執行作為部門主管的職責,及未舉報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襲擊事主。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酌情准囚友遊戲不涉嚴重失當
襲擊事件發生於聖誕節翌日的「拆禮物日」,姚官裁決指,郭在當天容許在囚人士玩遊戲,這可能違反規定,但這只是他在囚人士多年無人探訪,及過往紀律良好,出於善意的個人酌情,這可能違規,但其上級巡查時也未有阻止,這些安排似乎不涉嚴重失當。
未鎖閘門要視乎情況
姚官又指,郭的上級曾指,閘門必須鎖上,但他亦確認,此安排視乎情況。其他證人亦供稱,只有長官巡視時才會安排司閘員,可見閘門上鎖的安排,是可視乎人手的安排彈性實施,難以就此而指郭有失當。
無證據顯示郭知道囚友拿取木棍
姚官續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向事主施襲的懲教員譚力翀,他帶領B組的囚友離開活動室,確實可以安排該些囚友提取不同物品,而現場閘門頗多,無直接證供可證明郭必然知道他們曾拿取木棍。郭承認他在縱容在囚人士聚集上有疏忽,但這與蓄意而行仍有顯著差別。
郭身處地方不能看到案發地點
證供顯示,郭身處的地方並不能看見案發地,亦沒有其他證供顯示,郭知悉襲擊而蓄意容許。因此郭雖然有疏忽,但與蓄意容許並不相同。而現場有眾多在囚人士起哄,無法肯定郭是否有聽見事主呼救。然而,程序表列明職員需親眼目睹點算人數,郭倚賴譚點算的做法明顯不符程序,亦確實有疏忽之處。
認為郭的證供不盡不實
姚官稱,郭自辯時稱,他事後已向高級懲教主任朱英泰匯報,但又稱得悉有襲擊事件,但未有過問細節,認為有矛盾之嫌,另郭稱取止痛藥自用,亦明顯並非事實,認為郭的證供難以接納。
其他懲教人員證供可圈可點
但姚官亦指,其他懲教人員的證供,亦同樣可圈可點,例如若郭從未舉報,其上級高級懲教主任朱英泰卻曾到控制室觀看閉路電視片段以,及啟動調查程序。更奇怪的是,總懲教主任陳顯榮作供時亦承認叫下屬在調查報告中,加上一名休假懲教主任的簽署。姚官認為,從所有證供看來,未能全然肯定郭未有作出匯報,又認為即使郭未匯報,亦只屬疏忽,與蓄意容許下屬犯罪截然不同,亦未有證供顯示他包庇下屬,為其失當之處並非嚴重,故裁定他罪脫。
襲擊罪名2被告罪成
此外,另外3名當時在囚的被告:李梓睿(19歲,無業)、李宇軒(19歲,無業)及林承蔚(20歲,無業),被控有份參與襲擊事主,但姚官只裁定李梓睿及林承蔚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李宇軒則罪名不成立。
李梓睿明顯有份控制事主
姚官認為遭到捅肛的事主,其證供誠實可靠,沒有任何誇大或隱瞞。事主在受襲後感到暈眩,記不清其他人士的位置不足為奇,但他能確實說出受襲前眾人位置,亦感到雙手手臂被控制。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當時眾人隨譚離開活動室,鐵欄隨即被關上。從環境看來,李梓睿明顯有份控制事主,對事件全然知情,有直接參與,裁定他罪成。
林承蔚曾往拿木棍
另一囚友林承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曾尾隨譚及事主進入樓梯間,再折返活動室取出木棍,並返回樓梯間。姚官認為,該木棍沒有地拖頭或掃把頭,難以說是用作清潔,明顯是配合襲擊的武器。姚官認為其共同參與的意圖及角色無庸置疑,雖然沒有證供顯示林曾受威脅。即使他屬譚所屬的小組,也毋須協助譚犯案,裁定林亦罪名罪成。
李宇軒沒有跟人到樓梯間
至於李宇軒,姚官認為他雖然有跟隨他人到鐵欄外樓梯間,但他沒有站在事主旁,亦未如林般拿取木棍。控方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實際的行動參與,裁定他罪脫。
爽身粉撒中懲教員被教訓
案發當日事主與多名囚友在壁屋懲教所玩耍時,疑把爽身粉耍中懲教二級助理譚力翀,譚之後帶同數名囚友到樓梯間,並叫人拿木棍來,把事主壓下時用木棍捅其肛門。事主稱他當時痛得喊叫至全院舍都聽到,他事後發現底褲穿洞兼沾滿血。他當晚肛門流血不止,最後要送院並要進行造口手術。
姚官把案件押後至8月3日今日被裁定罪成的兩名被告,及兩名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