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鄭嘉如告前僱主案 《華爾街日報》阻嚇員工參與工會罪成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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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鄭嘉如指其前僱主《華爾街日報》,在她2024年當選後,未幾即因「職位重組」而遭解僱。鄭認為她參與工會而遭解僱,私人檢控前東家阻止員工參與工會等兩罪。《華爾街日報》否認控罪(ESS35334-35335/2024),反指鄭威脅刑事提告以「敲詐」300萬元和解金,其不良動機涉嫌濫用刑事程序。

案件今(10日)於東區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裁定《華》一項罪名成立,指公司勸鄭退選的行為,無疑是種威脅,裁定公司阻嚇員工參與工會活動罪成。至於鄭當選後遭解僱的另一罪,張官認為不排除出於裁員,裁定解僱的罪名不成立。法庭擇日求情及判刑,控辯雙方保留訟費申請。

記協主席鄭嘉如。(陳曉欣攝)
記協主席鄭嘉如。(陳曉欣攝)
2024年7月17日,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遭《華爾街日報》辭退。她指曾遭公司施壓,要求她不要參選記協主席。(夏家朗攝)

被告只被裁定一項罪成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僱主阻止或阻嚇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第 21B 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及僱主因僱員行使該等權利而被終止其僱傭合約或受歧視。被告只被裁定阻嚇員工行使工會條例罪成,因行使權利解僱的罪名不成立。

辯方曾指鄭要求賠償約300萬

代表辯方的律師在審訊時透露,鄭曾向《華》要求賠償她4年薪金(約300萬),或准她復職和向她道歉,同時向勞工處投訴,被告因而認為鄭有不當動機,並涉濫用司法程序,要求終止聆訊。

官接納鄭想尋求公義提控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今宣讀裁決時指,鄭是可靠證人,她把認知的事情如實道出,她選擇民事和刑事檢控雙軌並行沒有不妥。至於她為何在限期屆滿當日才提控,張官同意皆因勞工處及律政司皆不作檢控,認為鄭無不良動機,接納她稱想尋求公義。

上司曾游說鄭退選

張官讀出鄭與時任直屬上司Deborah Ball(DB)討論鄭參選記協的對話,DB問鄭參選細節,指鄭須獲得公司批准,才可參選。DB又稱須徵詢人事部及紐約的法律團隊意見,游說鄭退選。鄭則堅持參選,並要DB獲得指示後通知她。DB其後告知鄭參選與其工作「不相容」,公司不准員工未經批准參選。

法例沒規定員工參選要獲公司批准

辯方在審訊時爭議DB不代表公司,張官反駁DB自知沒有話事權,因此需要請示總部、人事部和紐約的法律團隊,裁定DB是公司的主導意志(directing mind)。張官指法例沒規定員工參選要獲公司批准,被告要求鄭退選、阻止參選的行為無疑是一種威脅,令鄭無法行使參與工會的權利,裁定罪成。

被炒未必與工會身份有關

張官繼而分析鄭被解僱與當選的因果關係。張官指被告稱因職位重組,業務重心轉移新加坡而裁員,被告其後亦沒填補空缺,做法乃商業世界操作。張官認為,鄭被炒未必與鄭的工會身份相關,不能排除被告方說法屬實,裁定次罪不成立。

鄭庭外稱參與職工會屬基本人權

鄭在散庭後稱,參與職工會是基本人權,僱主無權要求僱員申請,認為裁判官的裁決仔細,對雙方公允,形容結果「不言而喻」(speak for itself)。她說本港太多僱主以為有權霸凌員工,剝奪他們的工權,職工權的案件極少被成功檢控。

望勞工處打擊僱主的打壓行為

她稱,要自費百萬元伸張的基本權益,已非法律保護,最理想的做法是由勞工處或律政司提控,普通人未必有資源作私人檢控,望勞工處未來更堅定打擊僱主嘗試阻止打壓職工權的行為。

鄭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等代表,被告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