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龍謀殺案 辯方指「紋身忠」屬黑幫低層 被指乘快艇返港屬猜測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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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人物「泰龍」於2009年被殺,綽號「紋身忠」的男子被指策劃伏擊,被控謀殺罪受審,案件今(13日)在高等法院續審,控辯雙方進行結案陳詞,控方直指行兇者先用車撞到「泰龍」是計劃的部份,令他失去反擊能力。辯方卻指,「泰龍」有「尖東霸王」之稱,被告在其幫派中只是經營賭檔的低層人物,若被告真的要復仇,可在認人手續認出對方令其入獄;對於控方指被告先在落馬洲離境,再乘俗稱「大飛」的快艇返港犯案,更是純屬推測。

被告梁國忠,54歲。他被控於2009年8月4日,在港和他人謀殺李泰龍(41歲)。

被告梁國忠否認謀殺李泰龍,在高等法院受審。

證人若未見過被告不會作指控

控方今陳詞指,特赦證人林家俊在涉案賭檔工作4、5年,被告每星期到賭檔4、5晚,林見過被告數百,甚至上千次,認為陪審團應拒接納辯方指林在誣告被告的說法,又指若林無見過被告,怎會指控屬黑幫高層人物的被告。

泰龍所受的襲擊非拳打腳踢

控方亦指,謀殺罪需證明被告有意圖殺死死者,或有意圖對死者造成嚴重傷害。泰龍所遇到的襲擊,非拳打腳踢,而是三名刀手使用50厘米長的刀。根據法醫的證供,「泰龍」的動脈亦被切斷。

用車撞泰龍使其無能力還手

此外,就辯方指「泰龍」被車撞到非計劃的部份。控方質疑說法,指整個計劃有很多準備工夫,包括事前安排偷車,事後把車燒毀。此外,「泰龍」身邊一向有人保護,被告未必有另一次下手的機會。而「泰龍」在案中亦是從其私家車落車,便遭涉案7人車撞倒,此舉是不讓作為黑幫「426」的「泰龍」,有能力還手。

控方指,即使陪審團不認為被告有意圖殺死「泰龍」,但至少他是有意圖對「泰龍」造成嚴重傷害。

辯方指特赦證人曾說謊

辯方陳詞則指,控方倚賴特赦證人林家俊的作供,但林曾說謊,如在第一個錄影會面中,稱被告斬「泰龍」,但之後改變說法。若陪審團認為林的證供不可信,應裁定被告罪脫。

被告只是黑幫中的低層人物

就控方指,是次襲擊是被告要報復2006年,「泰龍」曾向被告爆樽。辯方質疑「泰龍」是「尖東霸王」,「紋身忠」只是營運一個賭檔,屬黑幫中的低層人物。若被告要報復,大可在打鬥事件後,在認人手續認出「泰龍」,令他入罪坐監。

指被告乘大飛返港純屬猜測

對於控方指被告在案發前經落馬洲離港,再乘「大飛」返港犯案,辯方強調此說法只是猜測。

案件編號:HCCC2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