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婦參與「私了」兩男 官斥曾受挑釁不會令行為合法 囚5年半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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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兩個月,大批市民在元朗集結,兩名中年漢疑遭示威者「私了」,其中五旬女子涉用「易拉架」掟向兩名中年漢。警方事後到女子屋內搜查,她卻把案發時所穿的波鞋扔出窗外。她經審訊後被裁定傷人、妨礙司法公正等4罪成,案件今(2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即使兩名事主的行為會挑動現場人士的情緒,但被告等人的施襲行為亦不會被合法化。法庭考慮到被告有主動施襲,非單獨行事,曾意圖毀滅案件證物等,判其囚5年6個月。

女被告李茵茵(52歲,自僱人士),被控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她在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參與暴動及傷及兩名男子。

被告非單獨行事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連同其他人襲擊兩名事主,非單獨行事。兩名事主當時至少被10人包圍襲擊,雖然歷時不長,但施襲者在兩事主已頭破血流後仍未停手。被告更是親手施襲,在其他人停手後,仍以易拉架打事主的背部。當時有20至30人聚集,附近一帶有示威活動,襲擊行為隨即引起漣漪效應,令現場人士情緒高漲。

兩事主有激發現場人士

法官續指,兩名事主在案發前曾與人群互相指罵,姚興祥更一度揮動酒瓶和追打途人,事後亦因其過激的行為被帶上庭,最後要簽保守行為。雖然他們的行為不算直接挑釁,但有激發在場人士,法庭非指兩事主遇襲是咎由自取,但仍屬不智。法官強調,即使兩事主的言辭多麼不堪入耳,被告等人群起襲擊的行為都不可能合法。

主動參與屬直接破壞安寧

至於暴動罪,法官指須將案中「私了」元素納入判刑考慮,香港於2019年爆發社會事件,不同政見的人因不滿對方而發生衝突,人多勢眾一方恃強凌弱。被告使用的易拉架是隨地撿來的,殺傷力較輕,她主動參與襲擊,屬直接破壞社會安寧。

任何證據被破壞均會影響司法

最後就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被告在警方上門時,將案發時曾穿的鞋扔出窗,目的是毀滅證據。辯方指該對鞋非案中關鍵證據,但法官認為任何一項證據的缺失,必然會對司法造成不良影響。基於種種考慮,就4罪判被告入獄5年半。

案件編號:DCCC 10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