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出售領事館宿舍地9月簽約 港府12月才告知恒隆需中央批准

撰文:陳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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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9月出售壽山村道37號的駐港領事館宿舍物業予恒隆,最終在今日(12月30日)交易限期最後一日觸礁。恒隆中午發公告稱,收到土地註冊處函件,指該物業涉及外交事務,需得到中央政府同意。
《香港01》向土地註冊處查問買賣協議備忘錄未能註冊詳情,特區政府發言人回覆指,12月21日告知恒隆中央規定,指根據《基本法》第13條,與本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會嚴格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就美駐華使領館處置房地產的規定行事。港府同時提醒,任何企業、人士留意上述規定,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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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隆公告全文▼

《香港01》5月獨家率先披露美國政府出售駐港總領事館宿舍,這宗觸目交易最終在9月由恒隆以低價購入。當時有分析指,華資地產商卻步,恒隆勇於出手,只因主席陳啟宗是美國公民。交易原本完成對限期是12月30日。

根據恒隆地產(0101)今日(30日)透過港交所發公告,指接獲土地註冊處函件,稱物業不是普通房產及一般商業行為,當中涉及中方及美國的外交事務,故未能如期交易。惟公告亦指,美方認為土地註冊處無權不為該物業買賣協議備忘錄註冊。

《香港01》遂進一步向土地註冊處查詢箇中因由,並問及為何買賣雙方早於9月30日已提交買賣合約註冊,為何當局會延遲多時至12月尾方知會買方,美國政府應提前60天經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壽山村道37號 美國領事館宿舍現場直擊▼

港府:企業需留意中央規定

當局以特區政府頭銜回覆指,按中央人民政府規定,根據對等原則及中方相關房地產管理要求,若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有意租賃、購置、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獲得或處置房地產,以及實施館舍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工程時,美國政府應提前60天經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供詳細資訊,在得到中央人民政府書面答覆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故土地註冊處於今年12月21日向上述物業交易申請註冊一方(恒隆地產的代表律師)發出函件,說明上述情況,並且表明根據《基本法》第13條,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區政府嚴格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就美駐華使領館處置房地產的規定行事。同時提醒,任何企業、人士留意上述規定,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美國領事館宿舍航拍直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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