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港府將立委員會 特首肩負「一國兩制」重責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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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周六(20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說明「港區國安法」草案,提出「六個明確」,具體內容包括由香港特區政府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領導多名主要官員。對於過去23年均怠於國安工作的香港官員,這無疑是一次重大的挑戰。他們能否恰如其分地履行職責,不只關乎香港特區的國安工作實施,更影響「一國兩制」能否行穩致遠,行政長官毫無疑問是任重道遠。

根據法工委的說明,香港特區將由特首領導的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財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國安部門負責人、入境處處長、海關關長和特首辦主任。特首並須提名委員會秘書長,報請中央政府任命。

此安排顯然體現全國人大5月28日通過的決定中,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的職責。特首領導的國安委不但從高層次及跨部門統籌協調國安工作,且在性質上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乃特區政府的責任,他們不可能假手於人。

人大法工委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說明「港區國安法」草案,提出「六個明確」,具體內容包括由港府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領導多名主要官員。(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澳門有例可循

事實上,澳門在2018年亦成立了由行政長官領導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包括澳門行政長官、行政法務司司長、保安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法務局局長、司法警察局局長等。澳門國安委負責統籌和協調澳門一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工作,並且分析研判涉及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的形勢、協助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和統籌推進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制度建設等。

但香港與澳門政府實在大不同。與積極完成23條立法的澳門相比,香港政府自2003年的嘗試失敗後,歷任政府由之任之,沒有再推動第23條立法工作。例如梁振英任內雖然多次表明第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但實際上他不但沒有推動立法工作,亦未曾將第23條立法放在《施政報告》中。

至於現任林鄭月娥,她雖然在2017年及2018年首兩份《施政報告》中指出會「審時度勢,謹慎行事」,「創造有利立法的社會環境」,但似口號多於實質工作。林鄭到了去年的第三份《施政報告》,已乾脆不再提及第23條立法,並在記者會中直言任期屆半,「要做另一場非常富有爭議性工作的機會實在是比較低,所以亦作出了這個表態」,等同放棄在這屆任期內立法。

中央政府主動為香港制定國安法,是「一國兩制」能否成功的一次重大考驗。(資料圖片)

關乎「一國兩制」

如今人大常委會責成香港政府成立國安委,交由特首領導,對於過去23年來避而不沾國安職責的香港官員,無疑是一次重大挑戰。再者,根據法工委就「港區國安法」的說明,國安法案件的審訊法官將由行政長官負責委派,在象徵意義上充份顯示出,特首乃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最大責任者。現任林鄭和未來的特首,絕對是責任重大。

特首的這個責任,不只是維護國家安全,更關乎「一國兩制」本身。正如我們曾經指出,中央政府主動為香港制定國安法,是「一國兩制」能否成功的一次重大考驗,國安法制定後如何在香港落實,既然視乎特區政府的操作,那其表現自然也將影響「一國兩制」能否有效落實。而沒有人能夠否認,「港區國安法」引起社會焦慮,香港人對內地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缺乏信心,對於將成立的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也相信有戒心。作為「兩制」的橋樑、承擔國安重責的特首,能否善用「一國兩制」的空間,撫平香港社會的焦慮,令國安法順利實施,而非引起更多的政治矛盾?以至香港政府會否盡快完成《基本法》第23條,讓人大常委會放心將「港區國安法」完成「歷史任務」,從《基本法》附件三移除,同樣考驗特首的魄力及能力。

有些人目前或許對特首沒有信心。但畏縮沒有任何意義,「一國兩制」從來都是矛盾統一體,香港社會向來也只能迎難而上。特首為了香港社會也為了「一國兩制」,此刻必須扛下責任,做好工作。